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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股權眾籌糾紛案浮出水面 人人投被告上法院

  • 發佈時間:2015-05-18 10:47:45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國內首例股權眾籌合同糾紛案,目前雙方正在膠著。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板塊,股權眾籌亦遭遇訴訟。

  誰違約?

  2015年1月21日,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諾米多公司”)與運營“人人投”平臺的北京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飛度公司”)簽署《委託融資服務協議》,前者委託後者通過人人投平臺在網際網路尋找投資人,融資額88萬元,用於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開辦某時尚餐廳。後雙方發生糾紛,諾米多公司作為原告,于4月14日將飛度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飛度公司支付違約金。

  從合同法的角度,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達成合意的結果。是否違約,除了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條件之外,要參照當時合同的具體約定。從公開資料分析,《委託融資服務協議》的法律性質是“居間合同+委託合同”的混合體,居間合同部分是人人投作為資訊流仲介撮合融資方和投資人達成合作;委託合同部分是諾米多委託飛度協助撮合前後的資金流、對接投資人等服務。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到底飛度是否應按照合同給諾米多放款,未放款行為是否違約。飛度公司認為,諾米多承租房屋屬於違章建築、租金每平方米13元高於同地段均價等,為維護投資人權益最終不放款。諾米多公司認為,飛度向86人融資違反《合夥企業法》,按照合同規定應當放款。本案應當特別查明合同對於放款的規定,達到哪些條件即可放款,是否有除外條款。也就是説,只要融資人具備哪些情形,飛度公司就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委託為融資人發放融資款。臨時叫停是否有合法、合理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這些將是以後審理的重點。

  屬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詐騙等。其中一個基礎罪名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這是最常見的罪名之一。該罪名的法律淵源是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具體而言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根據2010年12月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符合一定條件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人人投是否非法吸存,取決於平臺所屬公司也就是飛度公司,是資訊撮合平臺,還是自己吸收百姓錢財再進行投資。判定這些問題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不可隨意定罪,建議各方慎重。

  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正如颯姐所言,法律風險分層次,最重的一層是刑事法律風險,對於股權眾籌平臺而言,就是非法集資類風險。這種風險,應當特別注意資金流與資訊流的分離,還應當注意合同條款的設置,避免形式上和實質上平臺吸收不特定多數人的錢款。平時大家比較注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人數標準是30人(個人吸存)和150人(企業吸存),但更應當重視金額限制是20萬(個人吸存)和100萬(企業吸存),超越限額達到一定條件即可入刑。

  第二層是行政法律風險。對於股權眾籌平臺而言,就是證監會、工商、稅務、金融辦等機關監管和處罰。誠然,股權眾籌是由證監會監管的,但實際操作中,管理機關眾多,各類檢查和處罰較多。

  第三層是民事法律風險,本案即股權眾籌民事法律風險的典型,由放款與否引發的合同糾紛,被融資企業告上法庭,或被投資人告上法庭等。民事法律風險雖然不會傷筋動骨,但將影響企業形象,一旦敗訴引發負面評價,對企業品牌和美譽度有傷害。

  人人投作為國內股權眾籌行業的標桿企業,遭遇被訴一案,對其本身未必是壞事。通過此案,人人投所屬飛度公司,可對合同條款設置重新安排,梳理企業運營中的各環節法律風險點,減少訴訟糾紛。同時,也應當對非法集資類風險嚴防死守,避免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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