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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網際網路金融應儘快有"婆婆":不一定"管" 但必須"監"

  • 發佈時間:2015-01-27 08: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網際網路金融不應留下監管空白,誰都知道。不然,在等“等第二隻靴子”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一種是膽小的不敢睡,結果不是“困死了”,就是引起了“糖尿病”;一種是膽大的我先“睡一覺”,沒準在“靴子扔下來”之前我就“起床了”。當然我甦醒有可能是“自然醒”,也有可能是有人將我“搖醒”的。

  同時誰也都明白,監管與金融創新是一對矛盾,監管過頭就沒有金融創新了;而放任創新也可能會帶來金融危機。或許我們不要吝嗇資金的觀點,多討論一下,或許能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提供一些“拍磚”的啟發,“拍磚”不要緊,重要的是只要能得到解決問題的思路。有鋻於此,我談談這幾天的思考,就教于各位同仁。畢竟金融是系統性的,而系統是我們大家的。

   一、監管的目標

  人們在金融發展中,所關注的四個子目標的順序不一樣,依次是“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收益”——“系統性收益”。這是科學的關注順序,因為它能給全社會提供科學的行為選擇。

  1.人們首先關注系統性風險。系統是“皮”,非系統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有的人都應先保證必須將“系統性金融風險”置於可控範圍。這需要公心。

  2.其次是關注“非系統性風險”。假定現存的每一個非系統性金融主體都有它存在的必要,同時又由於“金融具有天然的網鏈性”,因而,“非系統性風險”會轉化成“系統性風險”。

  3.第三個關注的是“非系統性收益”。“無形的手”在各個行業都起作用,非系統收益的差異化才能激起競爭,才能不斷洗牌,將競爭力不強的非系統性金融主體淘汰掉。

  4.最後一個關注的才是“系統性收益”。系統性收益必須受兩個條件的約束,一是收益的來源不應當來自於國內,而應當主要來自於國外。比如,美國人的金融體系主要賺外國人的錢。二是國內金融系統主要服務與産業。金融不是價值的源泉,只是價值的必要條件。“股票市場”和“銀行市場”主要是價值分配的場所。

  二、監管的分類

  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當然是要分類,但應當經精細化理解究竟應當怎樣理解分類?

  1.首先是模式分類。流行的模式分類為“P2P”、第三方支付、眾酬、大數據金融、金融門戶等。確實,不同的模式,可能需要不同的監管理念、方法和主體,那麼怎樣個不同法呢?當然,不同的模式也可能是同一類監管對象。

  2.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分類。有些分類叫做“純線上模式”、“線上線下結合模式”、“線下模式”。依這種分類尋找監管策略,表明我們對網際網路的不友好,你監管的是金融,怎麼監管起網際網路來了?

  3.性質分類法。網際網路金融是基於新自然技術,新型基礎設施下的金融,在金融效應不變的條件下,新“設施”必然會帶來金融“新生態”。愛護新生態才是鼓勵新技術的應用,才能“順者昌”。但必須保證不要非法集資,不能搞“旁氏騙局”。

  三、監管對象

  性質分類法為我們明確了監管對象,明確了監管重點。所有的網際網路金融都必須儘快有個“婆婆”,不一定“管”,但必須“監”,必須有主體“監測”,隨時通透掌握狀態和情況;監管的重點是金融非法行為,難道哪些是金融非法行為還不好認定嗎?

  當然,監管的難點正在於對非法金融行為的辨識。這個確實需要辨識“技術”。建議“透過現象看本質”,本著以下兩大原則:

  第一大原則是“非法的金融行為不一定就帶來現實風險,但也要管”。以“P2P”為例,嚴格地説,凡是沒有依法遠離資金池的都屬於非法集資或者旁氏騙局。目前官方依然容忍的兩種變相行為有:

  一是平臺自身或者平臺關聯方提供擔保。這其實相當於是“做資金池的模糊化”,如果是“擔保隔離並且不存在平臺公司與擔保方的共謀”,平臺才可能是合法的;

  二是“變相銀行”。時下流行的“出讓債權”模式,官方也表態説是有非法性。當你整體性觀察這一模式,就會發現這是“做銀行的變種行為”。這種模式的惑人之處在於將債權提前了,是“先形成資産,後形成債務”;銀行則是“先形成債務,後形成資産”。兩者的區別只是順序不一樣了而已。

  第二大原則是“不非法的金融行為,則不要因為出現了風險就立刻管死”。這才是國家要大力容忍,甚至要施以援手的。

   四、誰來監管

  誰來監管這個問題似乎已經不重要了,問題是“急需要有主體監管”,原因是金融分業經營已經名存實亡,需要混業監管。目前的金融混業,已經不僅僅是機構中業務混業,也不僅僅是機構的混合,而且已經超越了“合約混業”,已經進入到了基於資訊化設施所導致的混業程度了。網際網路作為一個基因産業,它有雜交其他産業的必然,誰都擋不住。金融的業態將要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所謂“網際網路金融顛覆傳統金融”其實指的是“基於自然技術的基礎設施的更替所發生的金融形態的顛覆”。

  若非要問誰來監管?那我們就以“P2P”為例分析一下。大致來説,在分業經營的條件下,銀監會監管的是“間接金融”,證監會監管的是“直接金融”。

  那麼,“P2P”是間接金融還是直接金融。答案是不好説,因為它具有不穩定性!我們可以從還原所有的“金融居間形態”得到啟發。銀行是“PBP”,投行是“PIP”,信託是“PTP”,基金是“PFP”,網際網路金融則是“PPP”。所有這五種形態的“金融居間態”,都是組織與平臺的複合物,只不過前四個都是組織在明處,只有網際網路金融是平臺在明處,組織在暗處。

  對於純線上模式,確實“平臺在明處,組織在暗處”,這時的平臺和組織,並不承擔投融資雙方的損益風險,是單純的媒介,性質類似于投行。在美國,由於“P2P”一般都屬於純線上的,因而其監管機構是“SEC”。

  然而,對於非純線上模式,組織可能在明處了,甚至有了銀行的行為。昨天看到的消息説,銀監會專設普惠金融辦公室,擔當監管“P2P”的大任。如果我國的“P2P”也發揮了技術的威力,有能力運用“大數據徵信”,進入到“現代徵信”階段,那麼普惠金融辦公室則擔當了監管“直接金融”的重任。

  (作者:竇爾翔,北京大學軟體與微電子學院金融資訊工程系副主任、教授,北京大學金融與産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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