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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監管體系亟待完善

  • 發佈時間:2014-10-31 00:30: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萬聯證券研究所所長 傅子恒

  P2P網貸平臺的迅速興起,給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以及個人低成本便捷融資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給各類資金尤其是家庭與個人閒散資金進行投資提供了便捷通道。P2P平臺的發展不可避免地伴隨出現一些問題,這也要求制度優化與金融監管的及時跟進。從已經發生的一些案例來看,有兩個問題引人關注:一是P2P平臺“跑路”(網路平臺創辦人攜款逃跑)問題,二是P2P運作與管理不善導致投資人提款困難的問題。有媒體披露,自2012年P2P平臺信貸理財業務迅速擴張以來,每年均有一些平臺創辦者“跑路”事件發生。有統計顯示,2014年以來,全國共計有140家P2P平臺創辦人出現“失聯”或者發生提現困難問題。

  筆者認為,這兩大現象的出現有主觀惡意欺詐問題,也有平臺缺乏相應的資質(如資金、技術與人才等)而經營與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從一些公開的資訊來看,這兩大問題多數出現在P2P平臺設立後不久,一般1到10個月之內。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應當還會出現另外一種風險,那就是融資人因各類主、客觀原因無法償付到期借款,由此引發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將P2P平臺也拖入其中的問題。對於P2P平臺這一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對於無論是惡意欺詐等主觀原因,還是非主觀原因帶來的各類問題,顯然需要建立系統性的制度體系進行規範監管。

  從制度建設角度來看,P2P平臺目前已經出現的問題,首先有平臺設立準入門檻過低方面的原因。各類公開資訊顯示,發生“跑路”的平臺公司註冊類型多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這兩種註冊相對容易,門檻較低,平臺開通之後立即可以開展P2P平臺業務。同時,“跑路”公司無一例外地沒有進行資金的第三方存管,資金存留于平臺甚至是私人賬戶,為“跑路”提供了極大便利。

  目前,業界對於涉及客戶資金能否滯留于P2P平臺以及如何進行監管尚存在一些爭議,而P2P平臺“跑路”事件暴露之後,日益清晰地昭示著監管方向:對於涉及客戶資金存儲的準金融平臺公司,需要引入強有力的擔保機制與保證金制度(無論是自身或者第三方)進行保障,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進行保障與嚴格監管,方能保證此類業務的健康開展。而這兩個機制的建立均預示著準入門檻的大幅提高,鋻於P2P平臺存貸款業務性質方面的原因,這種門檻的設置顯然是必需的。

  “跑路”發生的第二方面的原因則暴露出P2P平臺違規成本過低,這也是目前我國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平臺老闆卷款“跑路”屬於典型的惡意欺詐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必須進行嚴厲懲戒,採取包括誠信記錄在內的各種措施大幅提高其違法成本,方能起到有效威懾作用。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個人徵信體系遠不完善,一些欺詐行為人之所以敢於鋌而走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建立在誠信記錄之上的後續懲戒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

  對P2P平臺規範監管問題,筆者的建議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平臺主體準入方面,應當按業務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對於單純的網際網路資訊提供公司可以設置較低的門檻,但涉及客戶資金流入流出與存儲的業務則需要設置相應級別的註冊資本門檻,或者引入擔保、第三方存管等條件,方能開展相應業務。

  二是建立與完善詳盡、完善、嚴密的個人誠信記錄、存管、查詢等徵信體系與平臺,詳盡、準確保存每一個公民的個人誠信記錄,讓惡意欺詐者付出巨大成本,讓遵紀守法者享受誠信紅利,有效控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類似道德風險,對違法亂紀者保持巨大威懾。關於這一點,可資參考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的個人與家庭購房貸款記錄與個人信用卡消費信用記錄等徵信系統,由此也可以看出,這一制度在技術上是完全沒有任何障礙的,關鍵是決策與監管部門推進的決心。

  三是由於P2P平臺本身業務所具有的信貸性質,無論是平臺公司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制度,筆者建議應當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再保障,對業務涉及資金進行信用保全,確保當平臺與第三方機構出現支出困難時不致發生擠兌現象,這一建議也可以納入銀行存款保險制度體系建設一併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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