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改造愛跑路的中小P2P
- 發佈時間:2016-01-12 07: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田燕
●P2P網貸頻頻跑路,除了經營不善的原因外,還存在著必然跑路的客觀因素:法律理想狀態的金融資訊仲介與現實充當借款信用背書平臺之間的矛盾,線上“大數據”風控不完善與線下銀行級別風控成本太高之間的矛盾,點對點的資訊居間與期限錯配將資金匯整合資金池之間的矛盾,P2P平臺的高利率與借款人高風險之間的矛盾。
●破解上述矛盾的辦法,首先是回歸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仲介本質,將P2P平臺定義為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企業;其次,立法強制P2P平臺披露借款人的必要足夠資訊以及擔保措施, P2P平臺對披露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不對借款人能否償還借款作出承諾或代償。
●只有達到這種要求,P2P平臺才能實現小額投融資活動的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
據融360歷史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網貸平臺已增至1613家,其中爆發問題的平臺共計273家,接近總數的17%。網貸平臺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提現困難、運營不善、老闆失聯,更有甚者為惡意詐騙。P2P網貸以其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可以説讓投資者愛恨交加。
P2P網貸頻頻跑路,除了因為經營不善,還存在P2P網貸必然跑路的客觀因素。
法律理想狀態的金融資訊仲介與現實充當借款信用背書平臺之間的矛盾
法律法規為了降低P2P網貸平臺的金融風險,在法律上將其定義為資訊仲介平臺。但在現實中P2P網貸平臺為了生存,不得不為借款人背書自己的信用,導致借款人的金融風險及法律風險必然轉嫁到P2P網貸平臺之上。
理由如下:
一是《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資訊仲介性質”定位。 《指導意見》指出:(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二是《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的“金融資訊仲介企業”定位。《暫行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企業。該類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三是P2P的所謂網際網路資訊撮合只是幻想,投資人無法依據簡要資訊判斷是否出借,P2P平臺實際上是背書自己的信用來給借款人。
以國內著名P2P網貸平臺為例,看看借款人基本資訊。
性別:男。最高學歷:大專。現居地:湖北省天門市。月均收入:12500元。婚姻狀況:已婚有子。信用審核:通過身份認證,上傳身份證複印件。信用報告,無。收入證明,無。工作認證及房産認證,無。信用卡額度:30000。年收入:150000元。
出借人客觀上無法憑藉上述簡要資訊,決定是否投標。但出借人之所以投標,只可能是出於對網貸平臺的信任,即網貸平臺以自己的信用為借款人背書,從而取得出借人的信任。P2P資訊仲介平臺在無意間為借款人進行了增信。
四是P2P網貸平臺負有法定審核義務,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九條 〔機構義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資訊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佈,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諮詢、線上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資訊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P2P網貸平臺在法律上屬於居間合同,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線上“大數據”風控不完善與線下銀行級別風控成本太高之間的矛盾
在融360網貸評級報告中披露,部分P2P平臺壞賬率高達20%以上,信用類貸款逾期率更是驚人,部分以無抵押信用貸款為主的平臺的M1逾期率甚至超過60%,個別知名平臺的個人信用貸壞賬率近期已超30%。
業內通常做法是平臺往往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挖來風控人員,他們的經驗更多來自傳統的風控模型,對於網際網路上數據的挖掘也還是處於新嘗試階段。但P2P由於其較高的融資成本,勢必要面對信用級別低於銀行一般客戶的高風險對象。而“小額分散”決定P2P單筆貸款的收益非常有限,相對於有限的收益,不可能採取傳統銀行的風控手段與級別。
在我國個人徵信不完善的情況下,有限的風控手段對借款的真實性、還款意願及還款能力均難以有效控制,如所能獲得的借款者資訊量太少、獲取資訊的高成本、違約評判標準不一、反欺詐産品不能很好作用於市場、技術門檻高等等。並且,由於P2P平臺在成本優勢及可靠性方面均不及商業銀行,因此其中不乏信用狀況不佳從而難以直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借款人。
點對點的資訊居間與期限錯配將資金匯整合資金池之間的矛盾
P2P網貸平臺應該根據借貸雙方的供求資訊,在雙方之間進行點對點的借貸資訊撮合。但在實踐中會存在資金不匹配或者期限不匹配的問題,而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之一就是設立資金池。
P2P行業的資金池按業內的説法是資金先於資訊的流動,是指投資人借款後、借款人收款前,或借款人還款後、投資人收款前,該筆資金需先流入P2P平臺公司的賬戶並有一段時間的匯聚期。在此期間,P2P平臺實際佔有該筆資金。以借款人向投資人借款人民幣100萬元,P2P平臺居間促成為例,如果P2P平臺在未得知有借款需求前,先行以某種名目歸集了人民幣100萬元,這就形成了資金池。此狀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直遭遇非法集資的質疑。
P2P的本質在於促成及撮合,達到出借與借款兩端的一致。為達到這一目的,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數額的錯配,一個是期限的錯配。以某甲欲借人民幣100萬元、期限1年為例,該需求放在P2P平臺上,要促成借款協議的達成,要一個或N個出借人籌足人民幣100萬元,這是解決數額的錯配;同時要達成這一個或N個出借人的出借時間也為1年,這是解決期限的錯配。如數額和期限兩個錯配其中有一個無法解決,均易引發資金池的問題。此外,一旦平臺的投入資金少於流出資金,就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如平臺無法及時補倉,則會發生P2P平臺關閉、老闆“跑路”現象。
有專業界對此分析到:P2P平臺的“跑路”現象,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大多存在資金池的問題,在平臺上虛構投資人角色,以自有資金放款,但出借款項無法按期收回;或將投資人資金挪作他用而無法按時歸還。由於無法完成數額或期限的錯配,不能繼續拆東墻補西墻導致平臺負責人不得已“跑路”。“跑路”平臺所存在的資金池問題,在其他平臺上也大多存在。區別在於,尚未“跑路”的平臺可能只是因為能夠處理好兩個錯配問題,能按時支付款項及利息,可以繼續擊鼓傳花下去。
P2P平臺的高利率與借款人高風險之間的矛盾
中國經濟網深圳2015年12月12日訊 第一網貸(深圳錢誠)發佈了週四(10日)中國理財指數日報。其中12月10日中國P2P網貸理財收益率指數顯示,該日全國P2P網貸理財收益率為10.49%。具體如下:
投資期限1個月內,全國P2P網貸理財收益率為10.88%/年;投資期限1-3個月內,9.55%/年;投資期限3-6個月內,11.08%/年;投資期限6-12個月內,11.24%/年;投資期限1年以上,9.42%/年。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如下:一年以內(含一年),4.35%;一至五年(含五年),4.75%;五年以上,4.90%。
P2P網貸平臺的利率要明顯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但是由於銀行低利率的優勢,符合銀行風控的優質客戶必然會從銀行貸款,只有不符合銀行風控的高風險客戶才會接受P2P網貸平臺的高利率。
故P2P網貸平臺的高利率與高風險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
2014中國企業500強營業收入達到56.68萬億元,同比增長13.31%,這500家企業的收入利潤率僅為4.24%,同比下降了0.1個百分點;資産利潤率為1.36%,同比下降了0.8個百分點。這兩項反映企業經營效益的重要指標已連續3年下降。
在實體行業利潤持續下降的客觀情況下,P2P平臺的高利率成本只能吸引高風險客戶,同時又無法向實體行業收取高息,所以保持低壞賬率是不可能與高利率同時存在的。如果同時存在的結果就是,必須期限錯配形成資金池,拆東墻補西墻,資金鏈一旦斷裂後中小P2p就不得不跑路。
怎樣改造愛跑路的中小P2P
破解上述矛盾的辦法,首先是回歸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仲介本質,將P2P平臺定義為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企業,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確立從業機構作為資訊仲介的法律地位。
其次,立法強制P2P平臺披露借款人的必要足夠資訊以及擔保措施,出借人僅依據披露資訊而決定是否投標。P2P平臺對披露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不對借款人能否償還借款作出承諾或代償。
達到以上要求的P2P平臺才能實現小額投融資活動的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大門。
(作者為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