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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毀文物者以一毛換九牛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10:12  來源:瞭望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又是一次50萬元罰款!3月18日,南京市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顏料坊49號的建設單位開出了50萬元的罰單,讓人聯想起2011年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開發商“維修性拆除”之後,北京市有關部門開出的同樣是50萬元的罰單,當時即有北京市政協委員質疑:“繩之以法,繩子這麼細行嗎?對開發商來説,50萬元,也就是賣一間房的價錢,這樣的處罰,能讓他畏懼嗎?”

  對這兩起案件,兩地罰單開具者的解釋完全一致:這是文物保護法規定的罰款額度的上限。可細查文物保護法此條規定,其針對的僅是“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文物保護法對構成犯罪、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其中就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行為,以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為。

  刑法設立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亦對“故意損毀文物案”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作出了規定,公安機關有充分理由立案追訴這類涉嫌犯罪的行為。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由顏料坊49號被破壞事件引發的,已不是一個單純的文化遺産保護問題,它牽扯更為深層的方面—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如何捍衛政府決策的公信力與執行力?如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責任?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必須全面執行法律。對於破壞文物的開發商來説,50萬元如同九牛一毛,如果付出“一毛”之罰就能獲得“九牛”之利,它必然鋌而走險。僅以“一毛”相罰,這是懲治還是鼓勵?依法保護文物,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讓故意破壞文物的違法分子付出其難以承受的代價,否則文物保護就會成為空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兩起破壞文物的惡性案件中,被處罰的皆是法人,這意味著那“一毛”還得由單位來交。2014年上半年,國家文物局即接報在文物保護單位周邊違法建設等案件81起、破壞文物本體案件3起,其中絕大多數為“法人違法”。此類案件之所以高發,就是因為單位可以為直接責任人揹黑鍋。若任此類情況蔓延,我中華文物危矣!  在中央一再強調加強文化遺産保護、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今天,我們必須採取硬性措施,堅決扭轉文物保護的被動局面,決不能讓故意破壞文物的違法分子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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