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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春節後9次催女孩相親 同村男子17歲著手娶妻

  • 發佈時間:2016-05-06 09:01:2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我們一方面要尊重文化、尊重文化的傳承、尊重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尊重各地的風俗習慣,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審視這些習慣、這些現象,避免少數人打著陳規陋習的旗號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逃離,也許是唯一也是最好的辦法”。

  5月的北京早已繁花似錦。對於這樣的明媚,在北京打工的24歲女孩陳雪冰(化名)卻仿佛“置身事外”。在她給記者發來的微信中,滿是“冰冷”“寒意”這樣的字眼。原因很簡單,她收到了地處中原地區老家的父母催促回家相親的信件,這已是今年的第九封信。“過完年回京後,平均每月3封,信裏就那麼幾句話,我已經不敢往家打電話了,因為交談的內容只有一個中心——回家相親”。

  在家鄉那個相對貧困的山村裏,陳雪冰曾是父母最大的驕傲,大專畢業後到北京打工,每個月至少能寄1000元回家。不過,隨著時間的打磨,驕傲逐漸成了焦慮,在那個女孩最晚20歲就要結婚的山村,已經24歲的陳雪冰似乎成了異類。

  “早婚或許是種種原因造成的風俗,但沒有結婚證的早婚,拿什麼來保護?”在接受採訪的前夜,陳雪冰發來兩則微信留言,“或許是在外面看了些,懂了些,我不想經歷鬧婚的尷尬,這些曾經的平常,現在或許已是糟粕”。

  一些地方仍存在早婚現象

  陳雪冰的父母並非杞人憂天,在婚事上,他們的大兒子已經“吃了虧”。

  大兒子22歲時,老陳才開始替他張羅婚事,這時絕大多數的同齡姑娘早已成婚。

  “我們家經濟條件不好,我哥也沒太大本事,媒人都不待見。當時媒人就給我爹説過一句話,現在家裏條件好的男孩,十七八歲就開始相親了,像你家這樣條件一般的,現在才動手,難。”説起哥哥的婚事,陳雪冰皺起了眉頭。

  因為被“嫌棄”,老陳覺得很對不起兒子。“當時我爹還説,這不是又回去了。我爺爺那一輩十八九歲就得娶妻生子,是為了儘快傳宗接代。到了我爹,農村到處都是倡導晚婚的標語。可沒想到,如今,我哥剛22歲就找不到媳婦了。”陳雪冰説。

  這幾年回家過年,陳雪冰發現,農村相親訂親的時間大大提前,村裏的男孩兒十七八歲就已加入相親大軍,“2014年回家的時候,18歲的堂弟已經訂完婚,另一個16歲的表弟正在張羅相親”。

  在陳雪冰看來,村裏這種在相親下結合的婚姻無法和自己定義的婚姻劃上等號,“簡直就是流水線上的作業,還很有可能是殘次品甚至是廢品”。

  “春節前後,我們陸續回村,就被要求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把婚姻的所有程式——見面、定親和認親、結婚全部走完。”陳雪冰説,哥哥就是先例,“因為女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不能領結婚證,辦完沒有證的婚禮,各自外出打工,雙方根本談不上了解”。

  在陳雪冰的家鄉,結婚證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

  “我看電視劇的時候,知道了‘事實婚姻’這個詞。在我們村,就是‘事實婚姻’多,領結婚證的少,因為達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法領取結婚證。”陳雪冰説。

  或許是出於對婚姻的信任,在陳雪冰的家鄉,早婚青年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有需要時才會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很多人認為領不領證沒什麼區別,反正就是在一起過。”陳雪冰説。

  陳雪冰的話,在她的小學老師趙斌(化名)那裏得到了驗證,“我們結婚的時候辦了酒席沒領證,那時候不夠年齡,後來到了年齡也沒有領證,領不領證都一樣,後來孩子要上學,入學要戶口我們才去領結婚證”。

  “我們現在還沒領取結婚證,因為結婚的時候不夠年齡。在村裏領不領結婚證沒什麼區別,用結婚證的地方也不多,也沒感覺到不方便。辦了酒席舉辦了婚禮就算結婚了,大家都是這樣。”——這是陳雪冰的小學同學鄭彤(化名)發來的資訊。

  這樣的早婚習俗,並非個例。此前媒體報道,在雲南西南邊陲地區,早婚現象仍然很普遍。只在一個村寨中,就能看到數個背著孩子的少女。有些女孩兒嫁人時甚至才12歲。由於不到法定年齡,他們不能領結婚證,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少男少女們用青澀的“愛情”經營起家庭,更像“過家家”,卻又現實地孕育著下一代生命。

  早婚行為不止違反婚姻法

  早婚行為違法,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不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更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這,並非早婚行為全部的問題。

  在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看來,早婚行為也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此外,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也明確要求,童年訂婚和童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登記機構登記”。

  趙斌告訴記者,當地青年一般小學、初中畢業或者綴學後,便跟隨親友外出打工或者在家幫工,一兩年後便會有人登門説媒,父母也會為其張羅婚事;或者這些青年走出校門後,自己便開始談戀愛、選擇配偶,這種行為在當地也被普遍接受,甚至被視為理所當然。

  “在當地村民看來,不上學了就可以考慮婚事,也只有結了婚才是真正的長大成人。相對來説,結婚才是農村青年實際意義上的‘成人禮’。而且在當地,結婚的意思並非是按照法律規定到民政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而是經過雙方父母同意、按照當地風俗走完婚姻締結過程、舉辦結婚儀式,其中結婚儀式不僅涉及到村裏人對這對男女結為夫妻這一行為本身的認可,也涉及到村民對新成員的接納與相互間社會關係網路的建立。”對於村裏的早婚現象,趙斌説出了自己的理解。

  “早婚作為一種陋習,古人早就言明其弊,如宋司馬光《家范》中就明確指出‘及其長成,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致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李明舜對記者説,從法治的角度看,早婚違反了法律,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從對青少年自身來看,會嚴重影響青少年的教育學習,不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再者,從社會的角度看,早婚者年齡較小不能很好地處理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民事甚至刑事案件數量上升較快,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

  在陳雪冰早婚的同學裏,已經有了離婚者。“一對是因為結婚3年沒生育,女的剛過22歲就成了離婚人士。由於是早婚沒有登記領證,少了法律保護,離婚變得更容易。有的是因為鬧矛盾女方回娘家住,男方如果不去娘家接,或者去接了但媳婦不回來,最終就只能分開,這就算離婚了。”陳雪冰説。

  早婚帶來的早育,也由於夫妻尚小的年齡而給下一代帶來問題。

  陳雪冰的一名同鄉,20歲便升級做媽媽的女孩因為剛結婚沒有做好懷孕的準備,在懷孕期間情緒不穩定,生産的時候不順利,孩子出生後出現缺氧等現象,經過急救、保溫箱一系列措施後,才轉危為安。

  “孩子長到1歲多,家裏人才發現和別的孩子不一樣,手腳不協調,有時候總犯傻。現在這女孩特別發愁,後悔早婚早育。”陳雪冰説。

  李明舜認為,此類問題的確存在。早婚者年齡較小,身體仍然處於發育期,從生理上來説不適合生育,一旦懷孕,會造成母體與胎兒爭奪營養的情況發生,不利於胎兒發育也不利於母體的身體健康,對下一代成長也帶來不利影響。

  “解決早婚問題,需要加強法治宣傳,特別是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使人們認識到早婚行為的違法性;加強移風易俗,改造發生早婚現象的文化基礎。”李明舜説。

  過度“鬧婚”侵害他人權利

  不願回家相親、逃避早婚這樣的理由,對於24歲的陳雪冰來説或許過於牽強。陳雪冰不想面對的,還有一旦在家結婚必將發生的“鬧婚”。

  陳雪冰的擔心來自於去年回老家參加的一次婚禮,那次鬧的是新郎。

  “我的好朋友結婚,去接新娘子。到了新娘家門口,伴娘和新娘閨蜜各種刁難,一開始大家也覺得挺有趣,玩著玩著就發現不對勁了。伴娘要求西裝革履的新郎蹲下學青蛙,不但要學著跳,還要學青蛙叫。新郎學了4次,伴娘嫌不夠像,第五次才‘勉強’通過。”陳雪冰向記者回憶説,“當時,新郎臉色已經開始不太對勁。之後,伴娘們還不罷休,非要新郎解下領帶學吊死鬼。新郎一氣之下甩手離開,現場要多尷尬有多尷尬。最後新娘一邊罵伴娘一邊跑出來。我覺得,婚禮上的一些‘鬧婚’習俗,確實低俗,甚至有點愚昧和醜陋。”

  “鬧婚”習俗乃是沿襲。一直以來,人們認為“鬧婚”可以驅邪避災,會讓新人將來的日子紅紅火火,所以“越熱鬧越喜慶,越盡興越吉利”。

  然而,“鬧”卻漸漸變了味道,當傳統文化被冠以“惡俗”的標簽,也開始碰撞法律的底線。

  2015年6月,家住陜西省榆林市某小區的蔡某白天辦完婚禮,晚上在親朋好友鬧洞房時,為了躲避胡鬧,從6樓墜下,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類似的“鬧婚”在各地上演。

  最令人不恥的,不外乎新娘或伴娘遭受侵犯。一般情況下,新娘或伴娘會被新郎的朋友輪番抱住、撫摸、猥褻,更有甚者會扯下新娘的婚紗。新娘在婚禮當天會遭遇各種“鹹豬手”。除了上述手法,在個別地方,伴娘還會被在隱私部位“畫老鱉”。

  不過,新郎也難逃被鬧,“火燒”新郎便是其中一種。據報道,婚禮當天,新郎和新娘要穿著單薄的衣服站在桌子上,新郎脫去長褲,下身圍上幾圈衛生紙,旁人點燃衛生紙,頓時火光四射。新郎慌忙甩掉燒著的紙巾,周圍的人在哄笑。由此引發的燒傷事故不在少數。還有甚者,一位新郎被人用膠帶捆綁在馬路旁的樹上,新郎臉上被塗抹牙膏,屁股上燃放鞭炮,腳上點煙。

  “我見過新郎反串新娘,全身被塗鴉甚至穿上女性內衣,並用口紅在身上塗鴉,寫下不雅的字句。除了變態兩字,實在想不出有其他詞可以形容了。”在北京工作的方琴對記者説。

  對於“鬧婚”習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他曾查過資料,“鬧洞房”婚俗應該始於先秦漢時期,孔子在《禮記·曾子問》中曾這樣描述嫁娶情景説:“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思相離也;娶歸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反映了先秦婚禮的淳樸習尚,沒有喧嚷紛鬧大操大辦的場面。

  “我國的鬧洞房文化流傳至今,歷經千年,是為新人送去祝福、增添喜氣的一劑良方。但是流傳的過程中它的味道已然發生變化。古人的鬧洞房傳統本是為了減輕平時生活中尊卑上下的壓力,以求讓眾人與新人一起開心,多以猜謎、吟詩作對見長。流傳下來比較貼合的民俗代表有鄉下的‘讚床’習俗,也就是鬧洞房的人要為新人送上自己的讚美和祝福,這當然需要考驗自己的才華、韻律及諧趣,至於吟詩作對,要求則更高。而現今許多人認為‘鬧婚’就是要玩新奇,圖熱鬧。一味為了追求博眼球、引笑聲,滑稽之感一覽無余,眾多低俗節目也開始粉墨登場。”喬新生説,“鬧婚”如果侵害了伴娘伴郎的合法權利,強迫做不雅動作、侵害人格尊嚴,這種情況可以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我們一方面要尊重文化、尊重文化的傳承、尊重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尊重各地的風俗習慣,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審視這些習慣、這些現象,避免少數人打著陳規陋習的旗號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些傳統習俗正發生改變

  同是逃避,同因習俗,28歲的顧麗安(化名)在初夏經歷著“冰火兩重天”。

  相戀兩年,顧麗安和男友決定完婚,然而卻在婚宴問題上引來風波。

  “由於父親的職位,如果我操辦婚禮,父親需要申報。家裏親戚朋友多,婚宴規模肯定不小,思來想去,我們決定不辦婚宴了,改為旅行結婚。”顧麗安小夫妻的想法卻遭到了父母的反對。

  “婚禮是一輩子的大事,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都等著看你出嫁的那一刻,不辦的話,親戚、朋友、同事難免説閒話。”——顧麗安的母親搬出“老一輩”做救星;

  “你要是擔心申報問題,沒關係,我可以提前打電話諮詢注意事項,肯定不會違紀。”——顧麗安的父親試圖説服她,簡樸、正常婚宴沒有問題。

  顧麗安仔細查閱了相關規定後注意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禁止的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簡單説,相關規定禁止的是以大操大辦的形式斂財,簡樸的婚禮應該是允許的。”顧麗安説。

  儘管如此,顧麗安還是決定不辦婚禮,“帶著雙方父母旅行結婚,把旅途中的視頻分享給親戚朋友,這樣更有意義”。

  與大操大辦婚喪宴請相似,一些傳統習俗中的陋習開始與法律法規發生碰撞。

  禁放煙花爆竹條例就是其中之一。春節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的傳統習俗,但卻事故頻發,每年都會造成不小損失。於是,“禁放”成為各地普遍採取的辦法。經過數年宣傳以及法律法規的細化,群眾開始正視燃放煙花爆竹習俗的利弊。2016年,春節到元宵節的喜慶氣氛還未散去,上海這座國際大都市交出了“禁燃令”的“大考”成績單——外環內實現煙花爆竹基本“零燃放”,外環外燃放明顯減少,往年數以噸計的煙花垃圾不見了,藍天白雲和整潔乾淨始終伴隨著節慶中的上海。

  北京,在煙花爆竹“禁改限”的第11個春節,2016年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傷情、火情數量及煙花爆竹銷售數量均較2015年同比有所降低。

  同樣發生改變的還有酒桌上的勸酒文化。關於勸酒,很多人會想起大詩人李白的《將進酒》:“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接下去還有“將進酒、杯莫停”“會須一飲三百杯”等句。這些詩句時常出現在酒桌上,中國人的好客,在酒席上發揮得淋瀝盡致。人與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時得到昇華。中國人敬酒時,往往都想讓對方多喝點酒,以表示自己盡到主人之誼。這些做法有其淳樸民風遺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負作用,特別在“醉駕入刑”後,更不能“會須一飲三百杯”。

  面對陋習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雖有法諺“習俗是萬物之王”,但不容忽視的是,風俗習慣並非都是積極進步的,其中不乏一些惡俗陋習,這些陋習往往成為社會進步的絆腳石,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揚棄。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認為,“鬧婚”、勸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違反法律法規,只是一旦逾越一定程度和限度才會違反法律法規,“民俗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不能籠統而論,當這些民俗具備特殊情結,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才違反法律法規”。

  “比如,農村的辦酒席宴會有我們所不理解的社會功能,即社會互助和救濟。因為在過去生産、經濟不發達的時候,辦婚喪嫁娶是一個家庭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通過拿禮錢、大家湊在一起熱鬧,是社會互助、社會團結、娛樂的功能。但是對他人人身、人格、財産造成損害的民俗,違反法律法規,應該有處理措施。比如‘鬧婚’對伴娘人格造成損害,這是法律不允許的,不能提倡。”支振鋒分析説,民俗活動也與活動主體的身份有關,法律是平等的,但除了法律還有黨的紀律。同樣的民俗在普通群眾身上沒有問題,但在黨的領導幹部身上就是問題。比如婚宴大操大辦,“對於普通群眾,我們可以批評教育、不鼓勵不提倡;如果是黨員幹部,可能會有黨紀處分,情節嚴重者還要查明是否有腐敗情節”。

  對此,喬新生也向記者表示,當習俗與法律發生衝突時,首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凡是損害他人權利的,應該一律禁止甚至鼓勵當事人訴訟。如果不損害他人權利,屬於傳統習俗,比如往臉上抹黑、往身上潑水,如果不違反法律,應該允許存在並保留,“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化傳承既有內在的東西也有外在的東西,是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我們現在提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行為不能違反社會公德,只要你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我們都應該允許存在”。

  針對那些有傷風化甚至違背法律法規的習俗,支振鋒認為,對於有傷風化、違反公序良俗的習俗,要區分不同情節和情況,“有些是道德層面的,需要批評教育,道德感化,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做出榜樣。管住關鍵的少數,使領導幹部不去做奢侈腐化的事情,為群眾做榜樣。有些涉及社會治安層面的,法律要嚴厲打擊,法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對於一些挑戰法律的陋習,喬新生的建議是,第一要自力救濟,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可以提出訴訟,這叫訴訟個人保護;第二需要村委會或社區管理組織出面勸告,防止鬧得太過火;第三可以由民政主管部門提前告知;第四,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另一方面,文化管理部門、民政主管部門應該注意偏遠農村的一些現象,防止地方陋習在無形之中損害公民權利。有關部門也要注意移風易俗,更好地營造良好環境。”喬新生説。

  製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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