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被誤殺人獲國家賠償66萬元 不滿法院未道歉
- 發佈時間:2016-04-08 08:59:2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京華時報訊 昨天下午,高炎龍從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向高炎龍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6萬餘元。高炎龍稱,他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人身自由賠償金的25%不滿,且法院人員在向他宣讀決定書時並未當場向他鞠躬道歉,未支援他要求賠償經營損失的請求,將繼續申請國家賠償。
不滿法院人員未向其道歉
本報在2015年11月22日報道,高炎龍于1992年被原靈寶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殺人罪刑拘,稱遭刑訊逼供,後被起訴,1996年三門峽中院判其死緩。上訴後,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案被三門峽市中院退回給三門峽檢察院,後者又退回給原靈寶縣公安局,原靈寶縣公安局當年8月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至2015年底再無説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龍向三門峽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月3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高炎龍搶劫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高炎龍不起訴。至此,高炎龍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
高炎龍稱,昨天上午他接到了三門峽市中院的電話,按要求於當天下午趕到三門峽市中院,拿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高炎龍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531382.96元。
關於高炎龍要求該院為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請求,該院稱,高炎龍被判有罪,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該院決定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高炎龍稱,昨天下午的宣讀決定書現場,法院人員無人向其鞠躬、道歉,“他們説將把決定書放在他們的法院網上,相當於為我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了,但我向他們提出要在省級媒體上向我道歉,他們還沒給我回復”。
將繼續索賠“生意損失”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稱,高炎龍被限制人身自由時間較長,工作、生活遭受重大影響,應認定其精神損害後果嚴重,其請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要求標準過高(高炎龍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依照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此案高炎龍被錯判罪名、刑期、羈押天數等具體情況,決定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3萬元。對此,高炎龍稱,他曾被刑訊逼供,身心受到嚴重不良影響,13萬元不足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25%,他對此有異議,認為三門峽中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最高標準,依照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對其賠償。
此外,決定書稱,關於高炎龍要求法院賠償其經營損失及被羈押期間的家庭生活費及自己生病産生的醫療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高炎龍認為,他被抓前從事販賣編織袋生意,該錯案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三門峽中院駁回他要求賠償經營損失的請求不合理,將繼續向河南高院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