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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拖鞋乘輕軌摔倒致殘 被判自擔40%責任

  • 發佈時間:2015-12-02 11:16:12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陳翔  責任編輯:張明江

  穿拖鞋輕軌站摔傷 他要自擔40%責任

  法院認為軌道集團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乘客也應意識到穿拖鞋行走易摔倒

  乘客在下班高峰期穿拖鞋在軌道站臺候車時,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十級傷殘,損失該誰賠?日前,市五中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定重慶軌道集團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而傷者自行承擔40%的責任。

  去年7月6日,沈先生欲乘坐軌道交通前往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車站。在紅旗河溝車站換乘時,摔倒在紅旗河溝車站內,導致右膝蓋受傷。事發後,軌道集團站內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沈先生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右膝蓋皮膚挫裂傷。

  住院治療期間,軌道集團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及護理費近7萬元。

  渝中法院一審認為,沈先生在運輸過程中摔倒受傷,軌道集團作為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負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且未能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其在損害發生中採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沈先生也未能舉示證據,證實摔倒係站內地面濕滑所致,而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下班高峰時段車站內人流眾多,穿著拖鞋不便行走且容易發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

  軌道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市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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