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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親筆信被拍價格2萬 回應稱不同意但無暇處理

  • 發佈時間:2015-10-10 09:09: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高語陽  責任編輯:鄭夢琦

  

  

公開拍賣屠呦呦私人信件合法嗎?

  賣家稱書信係五年前獲得 目前拍賣價已超2萬 屠呦呦不同意拍賣

  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在孔夫子舊書網上看到,有賣家拍賣屠呦呦親筆書信,還有賣家出售屠呦呦的親筆題詞。拍賣的3封書信的起拍價格均為10元,從6日晚9點20分到9日晚10點05分,最高出價已經達到25205元一封,而屠呦呦親筆題詞標價4000元出售。對此,屠呦呦昨日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自己的書信在網上拍賣一事並不知情,也不同意書信被拍賣。

  據悉,10月5日,瑞典卡羅琳醫學院在斯德哥爾摩宣佈,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授予中國女藥學家屠呦呦,以及另外兩名科學家威廉·坎貝爾和大村智,這是中國醫學界首次獲得諾貝爾獎。

  事件

  屠呦呦親筆信 網上拍賣出價超25000元

  昨日,北青報記者在孔夫子舊書網搜索框內輸入“屠呦呦”後,有1幅屠呦呦的親筆題詞在售賣,3封屠呦呦親筆書信在拍賣。屠呦呦題詞上架時間是10月6日,標價為4000元,題詞上書八個字“發展科技,科技向前”,落款為“屠呦呦題”,並標明是“敬贈”,日期寫明是2009年,題詞上顯示不出來是贈給哪。網頁上商品介紹裏寫道,品相是“八五品”,並有“賣家保真”的標簽。

  除此之外,3封屠呦呦親筆書信,其中2封為一頁書信,1封為兩頁書信,拍賣時間從2015年10月6日21點20分到9日21點20分共三天,起拍價均為10元,昨晚到達拍賣截止時間後,又再次延長拍賣時間,到晚上10點05分左右,拍賣仍未結束,其中一封兩頁書信出價已經達到25205元,另外兩封信出價也達到了15285元和10775元。

  記者看到,3封信均是寫給已故藥理學家宋振玉先生,落款都是“屠呦呦”。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得知,宋振玉先生出生於1915年,為我國著名藥理學家,曾任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研究員等職,宋先生於2010年12月去世。

  調查

  書信係5年前

  賣家意外獲得

  據網頁內容顯示,3封書信的賣家為一人,北青報記者以買家身份致電該賣家,據賣家介紹,網上賣出的書信“絕對保真”,都是自己5年前收購宋振玉先生遺物時一併買入的,買的時候幾乎“零成本”。

  賣家表示,當時是衝著宋振玉先生去買的,沒想到裏麵包括了屠呦呦寫給宋振玉先生的信,“這是個意外”。記者致電孔夫子舊書網詢問書信真假,工作人員表示,網站只提供一個交易的平臺,不提供保真服務。工作人員也進一步解釋説,網站會通過圖片等資料對物品進行一定的審核,但因為並沒有看到實物,因此不能確保一定是真品,需要買家自行和賣家進行確認,如果買到假貨,也可以在網站上申請退貨等服務。

  回應

  屠呦呦不同意

  公開拍賣自己書信

  昨日下午,北青報記者致電屠呦呦本人,屠呦呦表示,自己和宋振玉先生不是非常熟悉,只是在幾十年前有過合作關係,“那時候可能是給他寫過信”。同時,屠呦呦丈夫李延釗也表示,夫妻二人並不知道書信被拍賣的事情,“我們堅決不同意,寫給別人的信怎麼能被公開拍賣呢,我認為這不合法。”

  對話

  賣家:五年前零成本收入 沒想到能賣到上萬

  北青報:您拍賣的屠呦呦女士的書信是真的嗎?來源是什麼?

  賣家:書信肯定是真的。我本人就是從事收藏名人信章這類工作的,這些東西是我很多年前買的,我都有點記不清楚了,大概是5年前吧。當時宋振玉去世後,他們研究所清出來一批他的東西,包括一些信函手稿等,我當時就全都收購了。當時我是要買宋振玉的遺物的,畢竟他是很著名的藥理學家。而且,説實在的,因為很多著名院士當時都給宋振玉寫過信,我當時也是衝著這些名人書信買的,根本沒有注意屠呦呦的書信,那時候不覺得這是“名人書信”。

  北青報:當時這些東西是多少錢買的?

  賣家:這些書信當時是沒有給我算錢的,當時我是買了一批東西,這些書信等資料就是捎帶著都給我了,沒有問我要什麼錢,基本就是無成本吧。原本我賣書信,一般都是幾十塊錢我就賣了,屠呦呦這幾封信我本來想著最多也就一兩百塊錢,沒想到現在上萬了。畢竟她是中國第一位而且還是女性獲得這個諾貝爾醫學獎,關注度很高吧。

  北青報:是因為屠呦呦女士現在出名了所以選在這段時間拍賣她的書信嗎?

  賣家:很多人都覺得我是因為她最近出名了才出來賣,其實也不是。我最近也剛好在整理宋振玉的那一批東西,本來我是打算賣宋振玉的東西的,但整理的時候發現有屠呦呦寫的信,就準備把這些都賣了,其實她出不出名,我找到了這些信都會把它一起賣了,我沒有特意選時間賣這個東西。這幾天挂到網上以後,關注度很高,很多人打電話找我,問我信是不是真的,來源可不可靠,有沒有著作權糾紛,這一兩天我接了很多電話,也解釋了很多。

  北青報:您賣信這件事,屠呦呦老師或宋振玉老師兩方家裏知道嗎?

  賣家:我知道這件事情涉及版權,但我是這麼認為的,這些信是寫給宋振玉先生的,那應該是歸宋振玉先生的。但宋振玉先生人已經去世了,宋振玉先生的兒子我們是接觸過的,他是看過我手上的這些東西的。前幾年我在網上賣一批宋振玉先生的東西,當時宋先生兒子給我打電話和我聯繫,我把這一批宋振玉先生的東西都送到他兒子家了,在他家放了30多天,宋振玉先生兒子整體全部都看了一遍,後來他兒子又把這些東西都給我了,説是可以賣。因為這些東西是從宋振玉辦公室那邊流出來的,而且不涉及隱私,都是工作上的一些東西,所以當時他兒子就同意我賣了。當時宋振玉先生兒子看過的東西裏就有屠呦呦的這幾封信,但當時我們都沒提到這些信,我也沒注意這幾封信。

  北青報:有沒有考慮過涉及著作權或隱私權的問題?

  賣家:信的內容我看過了,都是工作上的內容,如果要是涉及個人私生活的信我肯定不會放在網上這麼公開賣,那肯定不合適。我就是看了內容覺得不涉及隱私,我覺得這不侵犯隱私權吧。

  北青報:如果屠呦呦女士不同意您賣這些東西,您會處理嗎?

  賣家:我覺得應該不涉及什麼隱私權或著作權的問題,但屠女士要是説不同意我賣這些東西,那我就馬上撤下來。

  屠呦呦夫婦:不同意賣信 但沒有精力處理

  北青報:網上有人在拍賣您以前寫的信,您知道這件事情嗎?

  屠呦呦:我不知道,我沒有聽説過。有人賣我寫的信嗎?在什麼網站上,怎麼能賣我寫的信呢?自從我獲獎之後,事情太多了,我們家的電話就沒有停過,我和我丈夫八十多歲了,我們根本關注不過來。

  北青報:拍賣的信是您當年寫給宋振玉先生的,這些信您還記得嗎?

  屠呦呦:我沒什麼印象,宋振玉先生是以前藥物研究所的老師吧,我們也不是很熟悉,我記得是很多年前有過合作吧,具體哪幾年我也不記得了。我研究青蒿素好幾十年,具體是這期間什麼時候和他合作的我也記不清楚了,可能幾十年前了。當時合作的時候有可能是寫過信,這個我也記不清楚了。

  北青報:您同意賣您的信嗎?

  李延釗(屠呦呦丈夫):我們堅決不同意,我覺得這是不合法的。私人的信件怎麼能在網上公開拍賣呢?我們國家的法律應該有相關規定吧,我覺得非常不合理。你説你寫給別人的信被人在網上公開了,你覺得這合適嗎?我們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情,也很感謝你告訴我們。

  北青報:您不同意的話,會考慮處理這件事情嗎?

  李延釗:我們實在是沒有精力應對這些事情了。自從她獲獎之後,來自各界的很多聲音、很多事情,我們都應接不暇,她85歲了,我也80多歲了,我們年紀都大了,屠老師她也是個很低調的人,我也不會讓她對所有的事情一一進行回憶或者回應吧。最近事情實在太多了,我們即使不同意賣信也沒有精力去處理這件事情了。還是很感謝你告訴我們這件事情。

  律師

  屠呦呦女士 對書信享有著作權

  針對此事,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康凱律師表示,書信涉及3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所有權、著作權、隱私權。通常情況下,作為私人信件,所有權歸屬於收信人,同時,信件的內容往往也是作品,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作者,也就是寫信人,作者死亡之後,這項權利依法轉移給其繼承人。

  同時,康律師也介紹,信件中的內容,往往還會包括一些寫信人不願公之於眾的資訊,這就涉及了隱私權。凡是寫信人不想讓他人知道的資訊,都是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康律師説,在這件事情中,宋振玉先生享有信件的所有權,但除了所有權,還有屠呦呦的隱私權和著作權,如果是宋振玉先生一方想要出售信件,也需要獲得屠呦呦女士的同意,如果是第三方出售信件,就需要同時獲得宋振玉先生方面和屠呦呦女士雙方的同意。

  關於書畫題詞和書信的區別,康律師表示,書畫題詞的買賣並不過多涉及隱私權和著作權問題,因為書畫題詞等是公開的,不存在不願讓人知道等情況,因此,書畫或題詞可以售賣,但書信不同,書信對著作權和隱私權的要求比較嚴格,在這件事情中,賣家如果沒有徵求宋振玉先生方面或屠呦呦女士方面的同意,是不能公開售賣屠呦呦女士的信件的。

  連結

  錢鐘書先生 書信手稿拍賣案

  錢鐘書及其配偶楊絳(本名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係朋友關係,三人曾先後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餘封,上述信件由李國強保存。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公司發佈公告表示其將於2013年6月21日下午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此後楊季康向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請求責令中貿聖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中貿聖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

  楊絳于裁定作出後15日內訴至二中院稱,雖然法院于本案訴前作出停止侵權裁定後,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聖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構成對自己等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貿聖佳公司與李國強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隱私權、著作權的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因侵害著作權給自己造成的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自己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貿聖佳公司的行為對相關書信著作權造成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對相關權利人造成隱私權的侵害,李國強的行為構成對楊絳涉案隱私權的侵害。據此,法院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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