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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滑雪摔死 滑雪場被判賠66萬

  • 發佈時間:2015-09-01 08:44:3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鄭夢琦

  16歲的女孩小佳(化名)在滑雪時摔成重傷,後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其父母認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存在過錯,起訴索賠。記者昨天獲悉,密雲法院判決滑雪場賠償小佳的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6萬餘元。>>家屬

  貽誤了救治時機

  2015年2月16日,小佳到京郊某滑雪場滑雪,在初級大S雪道向下滑的過程中摔倒受傷。當日18時37

  分,她被120急救車送至密雲縣醫院治療,滑雪場未派人跟隨入院。經診斷,小佳的傷為“特重型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鼻外傷性出血”。當日21時40分,密雲縣醫院建議轉院,後小佳被送往北京軍區總醫院治療。2月18日,小佳因特急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其間,小佳的父母支付治療費1.9萬餘元。

  小佳的父母認為,小佳出事的地點是一個大下坡伴隨彎道,並未設立任何文字或者圖形提示。小佳摔倒後繼續向下滑落,撞到位於滾落線中央的撐網立柱,造成重傷。事發後,小佳被送往不具備救治條件的當地醫院且滑雪場並未派人跟隨,貽誤了救治時機,致使小佳不治身亡。他們認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存在過錯,起訴索賠180余萬元。>>滑雪場

  死亡是意外事件

  庭審中,滑雪場辯稱,小佳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滑雪場在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和規範之後才開始營業,在雪場門口、餐廳等地做了安全和風險提示,也有教練,有頭盔出租的地方,已經採取了一切的安全預防措施。事發後,滑雪場也對小佳進行了及時施救,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經法庭詢問,滑雪場稱在出售滑雪場門票時,不區分滑雪者年齡,亦不對滑雪者能力進行詢問。在雪道的上下處沒有設置專職人員,但設有巡查人員。在小佳受傷時,巡查人員已向下滑至雪道終點處,未看到小佳摔倒。此外,雙方均認可小佳在滑雪過程中未佩戴滑雪護具。>>法院

  滑雪場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佳在滑雪時係未成年人,滑雪場應當履行比成年人更為審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義務,但沒有盡到該義務。在小佳重傷被送醫院治療時,滑雪場未派人跟隨,未盡到完全的救治義

  務。滑雪場對小佳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小佳作為年滿16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能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她在從事滑雪這種有一定風險的運動時,須注意安全,做好防護措施,其未能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對受損害的後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小佳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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