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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修改民航法:規範機長權力避免濫用職權

  • 發佈時間:2015-08-17 09:05:0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今年是民用航空法頒布20週年,正式施行19週年。在過去的20年中,我國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航空立法對航空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國作為航空大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日益提高。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航空立法不足問題日益凸顯,危及航空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如何完善航空立法,本版今起推出系列報道,以饗讀者。

  近日,疑似MH370客機殘骸被找到的消息牽動著無數人的心。此前,曾有調查將飛機失蹤矛頭對準MH370機長扎哈裏。

  實際上,機長有意製造飛機失事並非“天方夜譚”。今年3月,德國一架客機墜毀,隨後公佈的事故調查結論證實,這是一起客機副機長蓄意肇事事件。

  “911之後,各國的機場安檢保衛工作都在不斷加強,現在看來,機上工作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樣重要。”西北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空間法與航空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劉偉民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民用航空法施行19週年,已到大修之時。他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進一步明確機長法律地位,加強航空人員安全管理。

  運用法律手段約束航空人員

  2008年3月31日,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分公司14個從昆明起飛的航班,在同一天出現了臨時集體“返航”事件。這些航班原定飛往大理、麗江、西雙版納、芒市、思茅和臨滄等地,但在到達目的地上空後,乘客被告知無法降落並折回昆明,導致昆明機場更多的航班延誤。這就是震驚全國的東航集體返航門。

  “14個航班説不飛就不飛了,真是豈有此理!”説起這次事件,劉偉民很是氣憤。他指出,機長作出這樣的決定,除了浪費資源外,還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據了解,民用航空法第五章對航空人員進行了界定,説明瞭機長的法律地位,並授予其法律權力。“但是,這些規定並不細。”劉偉民説,中國民航長期軍管,飛行待遇是好的,覺悟是高的,飛行人員隊伍沒問題。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新問題陸續出現。比如東航集體返航門,還有曾出現過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怠工事件等。這些都凸顯了運用法律手段約束航空人員,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性。

  劉偉民指出,機長與船長一樣,在飛行中擁有法律賦予的最高管理許可權。飛機上天后,一切都要聽從機長指揮。但是,機長的權力很大卻不能濫用,東航集體返航門就是濫用職權。在國外,機長濫用職權是要受處罰的。

  “此外,機長的身體狀況、心理狀況關乎整架飛機的安全,對其進行保障的航空醫學就顯得尤為重要;機長在起飛之前,如果對保障飛行安全沒有信心,可以申請不起飛等,這些方面都應寫入法律,並進行詳細規範。”劉偉民説,現在民航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把機長的法律地位和機組人員的權力責任規定得更加完整細緻,通過法律效力來切實保障民航安全。

  對不安全事件相關立法不足

  8月5日上午,深航舉行深圳航空成功處置“7·26”機上縱火事件表彰大會,對7月26日ZH9648台州至廣州航班9名機組成員進行嘉獎。

  7月26日零時40分,深圳航空公司ZH9648台州至廣州航班發生一起機上縱火事件,嚴重危及飛行安全。機組成員及乘客協同配合,成功撲滅明火,穩定客艙秩序,制服犯罪嫌疑人。

  “由於民用航空戰略地位的重要性,容易成為恐怖分子、敵對分子的破壞對象。”劉偉民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飛行旅客人數在大幅增加,違規旅客也在不斷增多,機場的管理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

  劉偉民指出,現行民用航空法只有個別條文是關於民用航空安全保障的規定,1996年頒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又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立法層級低,需要根據新的形勢進行完善和修改,把行政法規規定上升為法律。

  今年年初,媒體曾報道多起乘客誤開飛機應急安全門或滑梯事件。對此,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法律部副總經理馬選玲指出,綜觀我國航空安全現狀,很多不安全事件都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有的甚至達不到治安處罰標準。

  “這些不安全事件的類型包括損壞財産(隨意放滑梯、打開安全門等)、個人行為(抽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等)、集體行為(霸佔航空器、衝擊停機坪、衝擊值機櫃檯等)等。”馬選玲介紹,與不安全事件種類廣、數量多相對應的,是對此類事件的執法不力問題。

  馬選玲指出,安全員在航空器範圍內無執法權,只有執法協助權,這就造成在很多情況下,安全員面對打架鬥毆無法有力作為;雖然空警有執法權,但僅限于到達地面交接公安機關之前,而且缺乏快速有效的攻擊性手段;公安機關在各自管轄地範圍內擁有執法權,卻存在執法不足問題。此外,國際航線的具體執法也是難題。

  “上述問題的存在,根本原因在於相關立法不足。”馬選玲認為。

  馬選玲具體解釋説,首先民用航空法無旅客個人處罰條款;而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航空法領域的法條較少、處罰較輕,只有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擾亂機場、航空器秩序,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航空器,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這些法律規定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其次,相關法律規定中違法行為列舉不全,僅有擾亂秩序、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和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等5種行為,許多不安全行為都沒有列入其中。

  所以,馬選玲指出,鋻於這些問題,我國民用航空法的修改刻不容緩。

  增加處罰條款加重罰款金額

  保障航空安全,避免對飛行人員進行非法干擾,維護人員生命和財産安全是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

  據介紹,對飛行機組的非法干擾,各國的法律規定都很嚴厲。英國航空航行命令規定,任何人對機組人員進行威脅、辱罵、侮辱,可處以2500英鎊以下罰金或無限額罰金或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國法律規定,襲擊、恐嚇或威脅、干擾或影響機組成員履行其職責,處以25000美元以下罰金或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二者兼處之。

  “此外,在美國,以機長為首的機組人員都對旅客有約束權,不像我國執法人員權力有限,人數也少。而且美國航空公司可以拒載違法違規乘客,這在我國也是很困難的。”馬選玲進一步介紹説。

  因此,馬選玲建議,儘快修改民用航空法,增加危及航空安全的種類,列入多發性、擾亂性違法行為。由於現在民用航空法被定位為民商法,不能列入的違法行為可寫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她建議比照旅遊法和公務員處置辦法,增加處罰條款,加重罰款金額。立法授予航空公司行政執法權,機組人員應對旅客有約束權,授予空警使用攻擊性警械的權力,以便更有效地處理突發事件。

  “鋻於以後飛機上會安裝Wi-Fi,建議航空器上安裝監控系統,提前預警突發事件,實現機長與地面雙監控。監控畫面可實時傳輸,若發生劫機等突發事件,能快速傳遞資訊,縮短應急處理時間。”馬選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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