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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不堪丈夫打罵離婚 計生部門拒為其辦準生證

  • 發佈時間:2015-08-10 10:03:07  來源:四川線上  作者:李秀江  責任編輯:畢曉娟

  《婚姻法》規定“女方孕期可提出離婚”,而計生政策規定“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

  四川資中40歲的淩女士今年2月與毛先生結婚,4 月發現自己懷孕了。淩女士説丈夫疑心重,總是懷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還經常酒後打罵她。忍無可忍,淩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之後,淩女士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被告知“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意味著,懷孕期間的女方因為不得已情況下,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淩女士很納悶,既然她是受保護的一方,為什麼不能給孩子辦準生證呢?

  孕婦和丈夫離婚辦理準生證被拒絕

  今年2月,淩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毛先生,兩人在2月27日登記結婚。淩女士屬於再婚,與前夫生有一女,毛先生屬於初婚。婚後不久,淩女士懷孕了。她沒想到,自己冒著高齡産婦的危險懷上孩子,不但沒有得到丈夫的關心,反而引來猜忌。

  淩女士説,到醫院確診懷孕後,丈夫要求她把孩子引産。“他説,孩子不是他的。”淩女士的丈夫此前在工地上受過傷,因為身體原因此前一直沒有結婚。淩女士心疼丈夫年紀這麼大了,一直沒有孩子,堅決不同意引産。此後,淩女士發現,丈夫性格完全變了,疑心越來越重,還經常酒後出言不遜、甚至打罵自己。

  淩女士難以忍受,向四川省資中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6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同意雙方解除婚姻關係。7月,淩女士帶著民事調解書、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沒想到遭遇了“攔路虎”。淩女士説:“計生辦的人把材料收了之後,説我已經和丈夫離婚,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按照規定不能辦理準生證。”

  計生部門回應稱可復婚再辦準生證

  眼看著肚子裏的孩子越來越大了,淩女士著急起來。她在網上查詢資料得知,如果辦不到準生證,她的孩子無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樣正常出生,將來也無法給孩子上戶、甚至無法上學,會給孩子以後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

  記者在國家衛計委的官網上查詢得知,辦理準生證,第一項就是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記者了解到,另一位讀者蘇女士與淩女士的情況很相似,也是因為和丈夫協議離婚後無法給孩子辦理出生證。當地計生部門給她的回復是:如果可以的話,建議男女兩方復婚後再辦理準生證。

  淩女士説,此前,她曾向毛先生提出過復婚,但是對方並不配合,執意要把孩子引産。但醫生説,孩子已經很大了,做引産手術存在風險。

  爭議

  《婚姻法》與計生規定矛盾?

  法學專家:存在銜接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懷孕期間的女方因為不得已情況下,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淩女士因為難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准許雙方離婚,這意味著,淩女士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8月9日,華西都市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和律師,他們認為,“既然《婚姻法》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可以提出離婚,那麼辦理準生證不應該設置‘必須要結婚證’的障礙。”

  法學專家:兩種法規存在銜接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陳實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是合法的,計生部門規定辦理準生證必須要滿足婚姻存在關係。而淩女士是特殊情況,兩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把這中間的問題考慮在內,導致出現無法辦理準生證的情況。“法律的銜接存在漏洞才會導致前一個條件滿足,後一個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這也跟法律的制定規則有關係,”陳實説,《婚姻法》更多是從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姻自由出發,而計生部門的規定更多從計劃生育、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況涵蓋在內,只是這樣的案例發生了,才會發現存在政策滯後的問題。這是客觀存在的。”

  四川省律協婦女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杜偉認為,《婚姻法》是全國人大頒發的法律,它是婚姻關係方面最權威、最專業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規定孕婦離婚合法,那麼淩女士應該可以辦理準生證,婚姻期間的孩子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

  律師建議:準生證不應限于結婚證

  四川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靜,長期關注婚姻訴訟問題。她認為,淩女士所懷子女受胎時間如確定在其與毛先生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應屬於婚生子女。在認定婚生子女以後,該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權利,同時其如果符合《計劃生育法》其他的規定,如不屬於超生等,該子女應屬於計劃內出生的孩子,應該可以辦理戶口等相關手續,“而不應該限制于一張結婚證。”杜靜説,從現有的政策下,建議淩女士盡可能與丈夫復婚,在孩子生下後,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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