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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炒股公司代客炒股 虧損10余萬元後被告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8-06 09:34:11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投資者于先生一個偶然機會,接到自稱是投資公司業務人員的電話,表示如果將其股票賬戶交由他們公司操作,保證獲利豐厚。于先生在簽署了“保收益”協議後拿出50萬元投資。可一年過後其賬戶反而凈虧10余萬元。為此,于先生將中金中投國際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中投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依約賠償,一審法院支援了于先生的訴求。後該公司不服上訴,昨天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

  投資一年虧了十余萬

  于先生一審訴稱,2013年10月10日,自己與中金中投公司簽訂了一份《VIP項目資産管理合同》,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于先生將其自有的股票賬戶委託且僅委託該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並由該公司對於先生的股票賬戶內進行投資買賣的具體操作。簽訂合同後,于先生將存有50萬元的股票賬戶交給中金中投公司操作。

  此後,于先生發現股票不僅沒有升值,反而出現了嚴重虧損。但業務人員信心滿滿地表示肯定沒問題。在於先生的要求下,雙方陸續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約定在一年協議期滿時,于先生的股票盈利達12%,該公司的一名股東李某還手寫補充,“如低於該收益,本人以現金方式補齊。”

  協議期滿後,于先生將賬戶收回,而此時總資金僅剩了30余萬,一念間凈虧10余萬元。故此,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依約賠償損失10.8萬餘元,並支付收益6萬元。

  辯稱簽字者為職員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中金中投公司未獲得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買賣的資格,因此雙方簽訂的《管理合同》及《附加協議》均屬於無效,同時鋻於李某手書了承諾,因此法院判決中金中投公司賠償于先生損失10.8萬元,如公司尚有部分資金不能清償,該部分的三分之一由李某承擔。

  一審法院宣判後,中金中投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該案在市三中院開庭審理。

  “因為李某是公司職工,簽訂協議是職務行為,所以他不應個人承擔責任。”中金中投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勞動合同,解釋李某除了股東外,還任公司的客服顧問。“簽訂協議時,我們認為他的身份不是公司股東,而是公司職員,李某也是在對方的脅迫下才簽的字。”

  對此,于先生的代理人則稱,李某是該公司僅有的兩個股東之一,做出的承諾也是李某真實意思表示。“他們出具的這份勞動合同我們也不認可,上面連約定工資都沒用,很有可能是一審宣判後才補的。”

  無資質作承諾有過錯

  中金中投公司同時提出,于先生作為一個有一定經驗的股民,應該知道股市有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還與沒有相應資質的公司簽訂合同,“這説明他是以這種方式規避自己的風險,不符合常理。”

  而于先生一方認為,用簽訂協議的方式規避風險並無不妥,“誰都想保本掙錢,這有什麼問題嗎?”

  于先生一方出具的股票賬戶截屏,記者見到在由中金中投公司操作了賬戶僅兩個月的時間,虧損曾高達14萬餘元。“一開始合同約定利益能有20%,後來我們簽補充協議時降到12%,已經是作出了巨大讓步,沒想到最後連本金都虧了這麼多。”于先生一方説。

  在庭審結束前,法庭組織了調解,但因雙方分歧過大並未成功,隨後法庭宣佈休庭。10分鐘後法庭進行宣判,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稱其是職務行為,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採信。李某明知公司並無資質,仍然作出承諾以便繼續操作于先生的賬戶,對此有一定過錯。故此,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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