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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咬傷路人 主人“玩消失”拒不賠錢被判刑

  • 發佈時間:2015-07-24 11:45:15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7月2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全省法院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行動中共有6.81萬被執行人受到信用懲戒,14人受到刑事處罰,2.33億元涉案款項執行到位。

  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施行,針對“老賴”們的限制手段全面升級。

  典型案例/

  寵物犬傷人 主人“玩消失”

  2012年9月,家住遂寧市蓬溪縣的鄧某因監管不慎,其飼養的寵物犬將9歲的小亮咬傷,且傷情較重。

  小亮的家人訴至蓬溪縣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鄧某賠償小亮包括醫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2.9萬元。當事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然而在法院判決文書規定的時間內,鄧某並沒有支付小亮的賠償款。小亮的母親隨即向蓬溪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局法官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鄧某夫婦已經不知去向,名下的財産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至親戚名下。法院調查後認為,鄧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在掌握充分證據後,蓬溪縣法院將此案移送至當地公安局偵辦,警方在宜賓將鄧某擋獲。鄧某的家人隨後和小亮的家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一次性支付了12.9萬元。

  今年5月20日,蓬溪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某在有能力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專項行動/

  14人被判刑 6.8萬人入黑名單

  據省高級人民法院介紹,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四川三級法院從去年11月起,開展了為期7個月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

  行動中,14名被執行人因涉及犯罪被法院判處刑罰。756名被執行人被司法拘留。1.07萬名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全省法院共執結納入專項行動的案件1079件,執行到位標的額2.33億元,召開兌現大會102次,共為3150人兌現案款1.22億元。

  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實施以來,全省法院已依法將6.81萬名各色“老賴”納入了該名單。

  省高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未來法院還將通過各種合法手段和途徑懲戒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捍衛法律權威,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限制升級/

  不準高消費 不準坐G字頭動車

  7月22日,最高法此前發佈的《解釋》和《決定》正式施行,升級了限制“老賴”們消費的措施和力度。

  對比舊規,新規中新增了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席位,這就意味著,今後老賴們不僅不能在空中“飛”,而且連在地上“跑”都會受限。

  《決定》還明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相比之前只是限制高消費,約束力度再次升級。

  此外,《決定》還加大了對單位被執行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限制力度,單位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四類人員都不得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相較此前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

  直接訴訟/

  拒付贍養費或工資 今後可重處

  根據《解釋》內容,除了公安機關介入、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決的流程外,涉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還可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具體條件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需要提醒的是,此類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走自訴程式的話要找對法院。 華西都市報記者熊浩然

  ●新聞連結●

  限制“老賴”哪些高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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