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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舉報高考移民 校方取消學籍被判敗訴

  • 發佈時間:2015-03-17 08:18:34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李璟  責任編輯:張明江

  武漢首起“高考移民”案二審宣判

  4年大學剛要讀完,女生被舉報是“高考移民”,被學校取消學籍。但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作出的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式,判決撤銷取消學籍決定。昨日,洪山區法院通報了武漢首起“高考移民”案。

  大四學生被舉報是“高考移民”

  2008年8月,就讀于烏魯木齊某中學的徐某通過高考,被武漢某大學法學專業錄取。然而就在這名大四女生準備畢業時,突然被學校通知學籍被取消。

  原來在2011年10月,學校收到一封舉報信,稱本來是湖北人的徐某是“高考移民”。學校向新疆招生辦出具協查函,對方回函稱,徐某的戶籍不符合當地高考報名資格。

  2012年3月,學校依據該函件,根據教育部及該校的相關規定,作出了取消徐某學籍的決定。

  徐某不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了自己符合當地高考報名條件的證據。但校方再次向新疆招生辦發函後,對方回函稱,是相關民警在徐某及其父親落戶當地的時間和資訊上違規操作,才讓其在報名高考時“達標”。最終,學校維持取消徐某學籍的決定。

  狀告學校取消學籍違規

  徐某不服,向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學校作出的取消學籍決定。

  法院認為,按照程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作出不利於公民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公正的程式。因此學校在作出取消徐某學籍處理決定前,應當給與其提出申辯意見的權利,故判決撤銷學校作出的決定。

  學校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武漢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取消學籍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定種類和教育類行政處罰。但取消學籍對徐某的學習、生活具有重大影響,學校是具有對學生教育管理許可權的部屬高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式原則。學校在收到舉報後,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蒐集相關證據,對徐某的戶籍流轉等報名資格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校方取消學籍決定過於輕率

  洪山法院行政庭庭長熊剛介紹,徐某擁有自己及其父2005年落戶新疆的證明,符合當地高考報名條件規定。但新疆招生辦回函卻表示,這個證據是民警違規操作而來,因此不能否認徐某有“高考移民”的嫌疑。

  由新疆招生辦提供的徐某戶籍遷入係“違規操作”等情況,是在作出取消其學籍處理決定後收集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該校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學校僅憑對方出具的函件就作出取消學生學籍的決定,該決定太過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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