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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女友同居3年花對方450萬 分手後遭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3-17 08:15:37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他們是男女朋友,相處多年。他,50歲,她,45歲。

  現在,她告了他,説在我們共處期間,你陸續從我這裡拿走450萬元,現在我倆關係破裂,請還錢。

  這是杭州拱墅區法院正在審理中的一起借貸糾紛。從面上呈現的證據來看,引得人議論紛紛,男人拿了女人那麼多錢,這是單純的民間借貸嗎,他們到底什麼關係?

  認識時

  男人剛結婚

  他們是經婚介介紹認識的,女人清晰地記得那是2010年3月20日。

  為什麼要把這個時間那麼精確地點出來,因為後來查詢男人的資料發現,他在2010年3月8日剛結婚,還是第二次婚姻。

  也就是説,男人認識女人的時候,他剛結婚。女人説,他隱瞞了這個事情,“我到這個年紀,兒子都讀大學了,我是真心真意想找個老伴的。”

  他們都是生意人,男人在城北經營著一家酒店,女人在四季青有自己的鋪面。

  第一次見面,男人給女人看了他的離婚證(第一次婚姻的離婚證),而後又出具了其他一些材料,以顯示城北這家酒店是他的。

  兩人交往了一段時間就住在一起,住在女人家中。

  女人把銀行卡

  交給了男人

  過往的歲月,等擱到法庭上,沒有任何柔情蜜意,就是一張張帳單,各種轉賬,各種匯款……

  女人説,大家都是生意人,經常有資金上的往來。他一會兒説,要投資一個浴場,一會説有個週轉,就把銀行卡給了他。

  這些賬目倒確實是令女人傷心的。

  從女人的銀行卡匯出的款項,有的進了男人的前妻或是第二任妻子的賬戶,有的進了男人姐姐或是外甥的賬戶等等。“我是個女人哎,我怎麼能夠忍受他把我的錢拿給別的女人”。

  所以曾經一度,女人在起訴時,想把男人的第二任妻子也一起拉進來,因為女人與男人交往期間,也正是男人跟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存續期間。後來想想算了,“這是我跟他的恩怨”。

  但是,在法庭上,男人卻不是這麼認為的。他不承認花了那麼多錢,更不認為他是花女人的錢。女人的律師問:那麼,這麼多錢你拿去幹嗎用呢?男人説,用於兩人共同生活呀!

  錢能不能要回來都是個問題

  感情就更別提了

  這起官司中,女方還有兩個關鍵證據來證明借款的存在。一張是簽訂於2012年的欠條,一份是2014年男人寫下的承諾書。

  2012年,女人聽到風聲,説男人還有別的女人。女人一怒之下就把這幾年來的錢七七八八一算,大概450萬元,立下字條,是為借款,讓男人簽字。

  不過,男人又説,事實不是這樣的,她跟我吵架,叫我在一張空白的紙張上簽字,我就簽了呀。女人的律師説,你是成年人,又是生意人,會在空白紙張上簽字,正常嗎?

  2013年3月,兩人分手。2013年底,男人和第二任妻子離婚。

  2014年,男人給女人寫下一份還款承諾書,那又是怎麼回事呢?男人説:“我們早就分手了,她問我要這幾年的補償,經不住纏,就寫了這份承諾,不過,我沒錢。”

  女人説,短短三年,花了四五百萬元啊,男人甚至開走了她的車,説車子開著開著就被債主給拉走了,就開不回來了。“你對我無情,可我畢竟對你付出過真心,我只想安安穩穩過後半生的日子”,女人越説越傷心。

  案件還在審理中,沒有判決。不過從法律上來説,感情債法院不會過多糾纏,法院的立案和審理範圍就是借款糾紛,也就是説算的是經濟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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