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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分手 總價近400萬的別墅竟要“按份共有”

  • 發佈時間:2014-11-02 08:45:12  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萬淩雲  責任編輯:孫毅

  曾經的戀人,為共赴美好生活,在家人的支援下購買了一套別墅。但一朝分手,對簿公堂爭房産時,這套連同裝潢在內的總價近400萬的別墅,最後歸屬就成了互相爭奪的焦點。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該案,抽絲剝繭逐筆理清所有賬目,最終判決雙方“按份共有”。發稿前記者從法院獲悉,判決後原被告均服判,目前已經生效。

  法院方介紹,原告方斌、被告陳琴(女)原是戀愛關係。陳寅粟是被告陳琴父親。2011年1 月,陳寅粟與鎮江新區某房産公司簽訂一份認購書,載明陳寅粟購買位於鎮江市新區某山莊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別墅,購房定金為5萬元。次日,陳寅粟將5萬元,通過中國銀行現金繳款的形式給付房産公司。隨後,陳寅粟提交一份申請給房産公司,載明申請將認購書上的名字變更為陳琴;方斌亦在該份申請書上簽字。2011年2月,陳琴與這家房産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總金額為185萬。

  被告陳琴在簽訂合同時,支付房款60萬元;後於2011年3月,以銀行貸款形式支付餘款。當日,房産公司收回陳寅粟手中的5萬元定金收據,並向被告出具了65萬元首付款發票。同日,被告與中國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中國銀行向被告貸款用於支付該別墅。貸款期限為30年,採用按月等額本息還款的方式。同時,原告方斌向中國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函,載明借款人陳琴向中國銀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承諾人方斌無條件按銀行要求履行償還義務。2011年4月,原告方斌以自己的農業銀行卡支付契稅。

  2011年5月,鎮江市房産登記管理中心頒發房産證,該房屋所有人為被告陳琴。2011年6月,鎮江市新區房産管理局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交款人為被告陳琴。

  2011年10月,鎮江市房産登記管理中心為中國銀行頒發了該房産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2011年4月起,以被告陳琴為戶名的賬號,逐月有錢進入持續向中國銀行償還購房貸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該賬戶還貸12次共計10余萬元; 2012年5月至今,原告方斌持續償還購房貸款。2011年7月,方斌與一家裝潢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方斌實際支付裝修費用183萬。裝修結束後,方斌和父母入住該房屋。

  但此後兩人因情感變故,繼而決定分手。這樣一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別墅,到底歸屬誰,就成了感情之外最大的爭議焦點。在爭執不下後,方斌將陳琴訴至鎮江開發區法院,請求法院秉公而斷。

  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訴爭房屋(別墅),原、被告未約定共有份額,而購置費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資,應按出資比例確定原、被告所有權份額。同時,法院逐一“理清”別墅購買、裝潢等賬務,並認定本案訴爭別墅購置價款分為四部分:一是定金5萬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貸款120萬元,四是是購房雜費62796.7元。

  關於定金5萬元。應認定5萬元定金由被告陳琴之父支付。而購房合同署名為被告陳琴,可視作被告父親對被告的贈與,該5萬元應認定為被告出資。

  關於首付款60萬元。原、被告均稱自己支付了該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項,應認定為原、被告共同出資相對,各佔50%份額。

  關於貸款120萬元。2012年5月以前12次共還款10余萬元,因雙方均未能證明係己方償還,應認定該為原、被告共同出資,各佔50%份額。2012年5月以後償還貸款部分,雙方均認可為原告方斌償還,法院予以認定;關於房屋雜費62796.7元,該款是通過原告方斌的農業銀行卡支出,應認定為原告出資。

  據此,法院判決爭議別墅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方斌佔有81.05%份額、被告陳琴佔有18.95%份額。另外,房屋尚欠貸款部分由原告方斌負責償還。

  關於183萬元的裝修費用,實際由方斌支付,故不存在爭議。(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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