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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債可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

  • 發佈時間:2015-05-19 11:35:27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本報訊 日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1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經省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債券限額內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一定額度地方債,用於置換部分存量債務。

   

      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是指省級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特定債權人,採取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地方債,用以置換本地區地方政府相應的存量債務。定向承銷方式進一步豐富了地方債發行方式,有利於推動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開展存量債務置換。

   

      根據《通知》,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2015年為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以及為置換存量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以下簡稱“置換債券”)中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採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發行。定向承銷方式和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的地方債規模之和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2015年本地區地方債限額。

   

      《通知》要求,各地針對2015年第一批置換債券額度的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應當於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地方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銀監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範開展相關工作。

   

      《規程》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的債券期限、債券承銷團、資訊披露、定價機制、債權確認和登記託管、流通轉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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