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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私募債因何遇冷

  • 發佈時間:2014-12-04 05:45:4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11月5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並購重組私募債券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正式發佈,同日,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分別發佈了《關於開展並購重組私募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購重組私募債券試點工作就此正式啟動。然而,試點工作已過去近1個月的時間,交易所相關産品卻遲遲沒有現身。在並購重組風生水起的資本市場,為何並購重組私募債剛剛誕生就遭冷遇呢?

  上市公司“缺席”

  所謂並購重組私募債券,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公司制法人為開展並購重組活動,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出臺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相關文件精神,發揮資本市場對推動企業兼併重組的積極作用。而中國證券業協會公佈的《試點辦法》在制定過程中也突出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轉型的意圖。

  然而,從實行近1個月的實際效果來看,顯然距離當初的設想還有些差距。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相比,並購重組私募債券雖然突破了之前私募債券發行主體需為中小企業的限制,但發行人僅限于新三板企業在內的非上市公司,而將上市公司排除在外。

  招商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孫彬彬認為:“從另外一個層面上來説,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其融資的渠道要更多,如可以選擇定向增發等方式,另外監管層可能有防範風險的考慮。”

  不難發現,《試點辦法》在持有人權益保護和風險防範等方面有著較為詳細的規定。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正是監管層為了防範潛在風險的一些舉措。“畢竟從國外發達市場經驗來看,並購重組私募債違約的風險很高,有很多企業並購失敗的案例。”孫彬彬表示,這也是與國外成熟市場相比,我國並購重組私募債試點辦法出臺較晚的原因。

  場內債券産品線待延伸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其實早在去年5月,浦發銀行長沙分行主承銷的湖南黃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1.48億元私募並購債,就被認為是全國首單並購類債務融資工具。此後,上交所和銀行間市場都對並購債做了一些嘗試。

  在業內看來,此次《試點辦法》的推出,不僅為並購重組相關主體提供了便利的債務融資渠道,更將進一步豐富交易所私募債券産品線,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元的債券投資品種。

  上交所債券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自2012年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來,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募債券備案、轉讓、資訊披露的服務機制。此次並購重組私募債券總體沿用了交易所市場私募債券的制度框架,針對並購重組的特點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並且期待新産品的出現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

  另外,有市場人士猜測,由於並購重組私募債可在交易所實現備案轉讓,因此存在被銀行理財認定為標準化資産的可能。因為根據銀監會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銀行間或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標準化資産時,將不受到非標額度的限制。據浦發銀行上海總部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銀行理財資金目前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投資規模有著較為嚴格的比例限制,由於並購重組私募債可以在交易所發行,被認定為標準化債權資産的可能性很大。

  “這也只是一種猜測,因為第一隻産品還沒有出來,未來市場反響如何現在還不好判斷。”在孫彬彬看來,“一般來説,一個債券的發行量、收益性以及流動性是投資者判斷是否購買的3個主要依據。由於並購重組私募債券是個新品種,又將兩市上市公司排除在外,發行量可能不會太大,最終成效如何,還要接受市場的檢驗。”

  至少從試點近1個月的情況來看,未來如果沒有新的措施出臺,並購重組私募債的市場活躍度可能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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