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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發債仍需嚴控風險

  • 發佈時間:2014-10-28 08: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莫開偉  責任編輯:郭偉瑩

  國務院本月初出臺《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財政部在此基礎上將出臺更進一步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另據媒體披露,目前山東、江蘇等一些地方財政部門已開始討論對融資平臺的處置方式和方法,主要集中在鎖定債務規模、債務分類管理方面,併為2015年自發自還債做準備。

  自發自還債為地方政府的今後融資開啟了方便之門,且可將資金運用於當地公益性投資項目,意味著各級地方政府告別融資平臺的日子越來越近了。但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機制能否有效約束地方政府融資之手呢?可以肯定,僅靠這種發債機制,還難以約束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資行為,需要建立和完善嚴密的審核監督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才能確保自主發債不會再次導致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膨脹。

  從目前地方政府自發自還試點規定來看,發債權僅止步于省級政府,且必須經財政部審核同意。隨著自發自還試點範圍擴大和逐步全面推開,尤其是隨著發債條件成熟,審批權不排除向下進一步放開的可能,那麼,各種問題就會接踵而至。一方面,各地經濟條件千差萬別,發展速度和資金量相差迥異,各級地方政府會存在爭規模問題,甚至會為此而謊報項目投資,弄虛作假。

  一旦發生這種不顧實際、任意擴大發債規模的現象,單靠財政部很難對全國進行有效監管,過去“跑部錢進”老問題還會重演,既可能導致權利尋租而産生腐敗,也會導致審批規模失控,最終難以保證各地發債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一旦發債資金到期無法償還,發生大面積風險,在地方政府不能破産的政治前提下,中央政府即使追責也是“馬後炮”,於事無補;另一方面,政績考核在當前仍具有較大的鞭策力,各級政府相互攀比政績為增加發債規模提供了動力,同級地方人大也難以對地方政府發債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如果舉債規模超過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必然發生到期債務違約問題,風險就會隨之爆發。

  可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是“雙刃劍”。從當前看,仍要把防範地方政府發債風險放在首位,堅持新發債規模和頻率不致引發債務風險的總原則。

  當前應從四方面努力防範風險:一是確保地方政府發債規模和頻次與當地財政收入總量和增長趨勢相一致,根據地方財政確定合理髮債規模和發債頻次,防止發債規模脫離財政收入實際。

  二是嚴格財政預算,將地方政府發債總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效約束地方政府發債行為和發債規模。

  三是“量入為出”,防止盲目追求公益投資項目高大上,儘量壓縮不必要的公共投資項目,尤其是要防止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再現。

  四是完善地方政府發債內控機制和監督管理體系,實行發債程式化、民主化和規範化,一切投資項目須經同級或上級人大監督和審批同意才能實施。

  同時,建立和完善追責制度,將發債使用效益和風險狀況納入地主政府官員政績考核,抑制發債衝動,確保發債安全,把風險控制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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