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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地方債實行不救助原則

  • 發佈時間:2014-10-08 00:30:5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趙婧  責任編輯:畢曉娟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中提出的這一規定,對於約束地方政府過度舉債無疑是一記重拳。但多位專家指出,我國沒有出臺地方政府破産機制,硬化預算約束難以真正落到實處。

  《意見》明確責任落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教育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在談到應該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時,《意見》稱,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在談到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時《意見》強調要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産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可以看出,文件明確了中央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責任、處置責任等,基本上限制在省這一級,而且以省為轄區,對債務融資、風險化解等承擔責任。”

  “預演算法修改後規定省一級舉債的額度是國務院定,這種情況下,債務規模國務院定,風險又是省級政府承擔,需要避免權責不等。”趙全厚説,“再加上我國地方政府沒出臺破産機制,讓省政府管轄債務問題,不太容易真正做到硬化預算約束。要麼實行強制性破産,因為沒有破産很難硬化;要麼平時要強化督導職責,這樣又很容易出現省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的問題。”趙全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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