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信披指引施行
- 發佈時間:2016-04-20 06:31: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9日消息,為規範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資訊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貸資産證券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更好發揮金融支援實體經濟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資訊披露指引(試行)》,經審議通過並經人民銀行同意,予以發佈施行。
《指引》對不良貸款基礎資産的資訊披露提出要求。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説明書中披露本期發行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的基礎資産篩選標準。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説明書中披露本期發行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的基礎資産總體資訊,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資産筆數、金額與期限特徵、入池資産抵(質)押特徵、入池資産借款人特徵、借款人基礎資訊等。《指引》還要求發行説明書中包括發起機構及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相關經驗及歷史數據,基礎資産價值評估相關的盡職調查程式及方法、資産估值程式及回收預測依據等。
《指引》表示,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責任,依法披露資訊,對所出具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負責。投資者應對披露的資訊進行獨立分析,獨立判斷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受託機構、發起機構及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及相關表格體系要求,在發行環節及存續期充分披露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相關資訊。
《指引》強調,受託機構需在發行説明書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本期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託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于信託財産。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説明書中充分披露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説明書中披露各檔投資者保護機制。
《指引》要求,在發生可能對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託機構應在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資訊,並向交易商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