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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駿: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勢在必行

  • 發佈時間:2016-03-17 11:34:38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馬 駿

  編者按: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2月22日發佈的關於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公告[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佈的《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2015版)》,標誌著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的正式啟動。中國正在迎來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歷史機遇。為此,我們特邀請相關專家進行探討。

  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勢在必行

  當前,我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經濟發展模式亟待轉型。要有效治理污染和應對氣候變化,必須要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到綠色産業,以改變目前污染型的産業結構、能源結構和交通運輸結構。我們預計,中國未來每年至少需要2萬億~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而財政資金最多只能提供其中的15%,而85%以上的綠色投資必須來自於社會資本。這就要求我國建立一個綠色金融體系,來動員和激勵大量社會資金投資于綠色産業。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這一點已經初步形成共識。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明確了建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總體戰略。

  我國未來的綠色金融體系,將以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碳金融等各種工具來為綠色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並通過各種政策支援來降低綠色企業的融資成本。在這個體系中,不僅僅要包括各種融資工具,也要發展為這些融資工具服務的基礎條件,尤其是用於識別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的環境資訊和在此基礎上開發的分析手段、分析工具。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業環境資訊,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種污染物排放量(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固體廢物等)的數據,投資者才能判斷出哪些企業是綠色型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綠型的,哪些是淺綠型的。換句話説,只有提供了環境資訊,資本市場才能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綠色企業,減少對污染性企業的投資。

  環境資訊披露是重中之重

  環境資訊披露,除了可以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單個企業環境表現的資訊之外,還可以為資本市場開發綠色股票指數及相關産品、綠色債券指數及相關産品、綠色債券評級、第三方綠色債券認證等提供重要的基礎。這些産品和服務,包括各種綠色ETF等基金産品,可以為更多的投資者提供更為便利的、投資于綠色産業的金融工具,有助於進一步強化資本市場向綠色産業配置資源的能力。

  另外,環境資訊披露的要求,也是強化企業承擔環境與社會責任的有效手段。由於考慮到對聲譽的影響,被要求強制披露環境資訊的企業會更傾向於減少對污染性項目的投資,以及增加對綠色項目的投資或增加對環保事業的公益捐助。

  在國際上,環境資訊披露的重要性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監管機構、交易所和投資人所認可。一些機構將環境資訊披露進一步擴展為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的資訊披露(即ESG資訊披露)。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家證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資訊披露要求或指引,如英國、巴西、加拿大、印度、馬來西亞、挪威、南非、斯里蘭卡、泰國、德國、菲律賓、波蘭、新加坡、土耳其等。世界範圍內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經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資訊。南非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還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綜合報告,即將財務資訊和ESG資訊整合為一份報告。2015年12月21日,港交所修訂了《ESG報告指引》,其中最引人關注的部分是增加了“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即上市公司應按港交所要求披露ESG資訊,若不進行披露則應進行聲明並解釋不披露的原因。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半強制性的資訊披露要求。

  我國深交所、上交所在ESG資訊披露方面頒布了相應的通知或指引文件,環保部也要求一些重點企業披露環境資訊,但被要求強制披露的企業還不多,對多數上市企業來説還是自願披露為主,估計目前實際披露環境資訊的境內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另外,在披露實踐中還存在定性描述多、定量披露不夠等問題。

  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也要求發債企業披露環境資訊。綠色債券與普通債券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綠色債券必須支援有環境效益的項目。綠色債券發行人只有充分披露了其投資項目的內容以及這些項目的環境效益,才能説服投資人投資于綠色債券。國際上通用的綠色債券標準是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2014年制定的《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組織發佈的《氣候債券標準》。這兩項標準都鼓勵發行人在發行綠色債券前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預期環境效益進行披露,並在發行後定期對項目的實際環境效益進行披露。

  2015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綠色金融債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要求在募集説明書中充分披露擬投資的綠色産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式、環境項目目標以及發債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資訊。“公告”第十二條規定“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綠色金融債券支援的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以便市場及投資者對綠色債券及其支援項目進行監督。同時,“公告”建議綠色金融債券支援項目參考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寫的《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2015年版)》,該目錄包含六大類(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迴圈利用、清潔交通和清潔能源以及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和31小類環境效益顯著項目及其解釋説明和界定條件。

  2016年1月,我國興業銀行(17.620,-0.41,-2.27%)相繼發行了100億元和200億元綠色金融債券,並委託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對相關綠色項目進行評估、出具認證報告,披露了相關環境資訊。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提出了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的要求,強調了污染企業要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等資訊,以及企業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和運作情況。新《環保法》也明確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企業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環保法為要求污染性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環境資訊提供了法律依據。

  推動環境資訊披露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環境形勢嚴峻和綠色金融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建議從如下幾個方面推動建立和健全我國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的制度。

  第一,通過立法,如修改《證券法》,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披露環境資訊。第二,證券交易所和負責審批、註冊債券的有關部門要通過具體規定,明確披露的內容和模板。對關鍵資訊,尤其是主要污染排放指標,要求定量、定期披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採取分階段走的辦法:在第一階段,對環境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和發行綠色債券企業採取強制性披露要求,對其他企業採用“不披露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在第二階段(如三年之後),將強制性披露要求推廣到全部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第三,支援和培育提供環境資訊分析的仲介機構,強化對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的評價、監督、引導和激勵作用。支援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和環保部門公佈的環境數據進行分析、加工,提供解讀、綠色足跡排名、編制綠色股票和綠色債券指數、建立環境資訊平臺等服務。支援第三方諮詢機構為部分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資訊估算和編寫環境責任報告等服務。鼓勵環保部門為資本市場提供更多的企業環境資訊。第四,強化環境資訊披露的監管與執法。對違反環境資訊披露要求的企業,證券交易所應採用公開譴責等方式予以處罰,環保部門也應該考慮相應的處罰方式,以對這種行為形成約束。■(中國金融)

  作者係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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