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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 不能只看“出身”

  • 發佈時間:2016-03-09 15:50:41  來源:新華網  作者:張瑩  責任編輯:胡愛善

   全國政協委員閆冰竹建議 應該以銀行資産規模分為四類

   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向政協提案組遞交了三項提案,內容重點聚焦如何落實黨的大政方針,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特別是如何落實“十三五”規劃要求等,同時也包括他長期關注的中小企業、中小銀行發展問題。

   據了解,閆冰竹已連任兩屆的政協委員。閆冰竹委員表示,將始終心繫金融報國的責任和夢想,圍繞關係國計民生的問題開展深入調研,積極建言獻策,為國民經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貢獻智慧。

   商業銀行監管分類 仍然沿用“出身法”

   銀行業發展問題一直是閆冰竹關注的領域。今年閆冰竹提交的《關於優化銀行分類監管,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建議也是與此有關的內容。提案中指出,隨著存款利率上限的完全放開,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基本完成,商業銀行面臨的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而當前商業銀行監管分類仍然沿用“出身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銀行業的發展現狀,削弱了市場對金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

   國家“十三五”規劃提出,要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打造合格市場參與主體,建設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體系,需要從戰略高度創新商業銀行監管體制,在防範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加注重銀行業競爭環境的公平與效率。因此,優化銀行分類監管,成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的應有之義和迫切所需。

   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範圍上實行差異化準入管理,激發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競爭活力,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建議以資産規模為標準 分為四類銀行

   為使分類監管發揮更重要的導向作用,推動大型國有、股份制、民營等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合理定位,公平競爭,建議監管機構轉變以歷史出身形成的監管分類方式,逐步過渡為以資産規模和監管評級為主要標準、能上能下的動態監管方式,以促進我國銀行業持續穩健發展,提案建議構建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競爭有序的銀行體系。建議以資産規模為主要標準,結合監管評級,將我國商業銀行劃分為四類,即特大型商業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型商業銀行、小型商業銀行,形成合理的結構、鮮明的層次和有序的競爭。

   同時,引導商業銀行走差異化、特色化、精細化的發展道路。

   比如,對於特大型銀行,監管政策應鼓勵其走出去,更多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爭取擁有更大的國際影響力;對於大型銀行,監管政策可引導其發展為全國性甚至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銀行,鼓勵其在全國範圍設立分支機構;對於中型銀行,監管政策可引導其向區域性銀行發展,鼓勵優秀的中型銀行在省域範圍內發展;對於小型銀行,監管政策可引導其向社區銀行或專業銀行發展,鼓勵其“深耕”本地市場,限制其脫離自身實力、定位的盲目擴張。對於同一類型、相同評級的商業銀行,應實行相同的監管政策,充分體現監管政策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另外,提案還建議實行能上能下的動態監管。宏觀經濟環境和商業銀行自身的不斷發展變化,客觀上要求銀行業分類也應實現動態調整。建議每隔5年左右定期對大、中、小型銀行分類標準進行評估,以考察分類標準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進行調整,並據此對商業銀行進行重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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