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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假身份證存款 10年後取錢遭拒狀告銀行

  • 發佈時間:2016-02-22 09:01:51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因個人原因,王女士于2005年用一張假身份證在錫城某商業銀行網點辦理了一張定期存單,存入6萬元。殊不知,此舉卻使得她在多年後取款時大費週折,不得不通過對簿公堂的司法程式拿回存款。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交匯點記者 紀樹霞 通訊員 呂曼 許穎

  案情>>>

  2003年,王女士開了個童裝店,每天起早貪黑,加之非常節省,兩年下來手頭上有了一些積蓄。為了安全,她決定將錢存進銀行,但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她,辦理存款必須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否則無法辦理。可當時她的身份證丟了,如果補辦還得專程回老家,費時又費錢。就在當天回家的路上,王女士看到電線桿上貼的廣告,稱可製作各類假證。她隨手記下電話,第二天便花60元製作了一張假身份證。隨後,她用假身份證在某銀行儲蓄所辦了存摺,將6萬元的辛苦錢存了進去。

  王女士將這筆錢存放在銀行,一放就是10年。2015年,為擴大童裝生意,她想取出該筆款項及利息,不料卻被銀行告知其身份證是偽造的,銀行拒絕付款。王女士為此滿腹委屈:我當年存款時用此身份證明明是可以的,現在手中還握有銀行開的存單,憑什麼就不能將自己的錢取出來了呢?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女士訴至法院。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持有存單原件及存款時使用的假身份證,也能提供正確的存單密碼,且銀行保存的10年前存款原始憑證上也確實是王女士本人的簽名。經到公安部門核查,銀行開戶憑條上的身份證號碼並不存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其他人所有,故王女士與銀行之間成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最終,法院判決銀行向王女士支付賬戶記憶體款6萬元及利息。但是,因王女士持假身份證辦理儲蓄存款業務,導致取款發生爭議,引發訴訟,王女士對此存在過錯,故訴訟費用均由王女士承擔。

  法官提醒>>>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銀行方應仔細核驗儲戶的身份資訊,以免儲戶的存款被冒領。

  如果儲戶因為自己沒有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辦理存單,導致後來無法取款,進而與銀行産生糾紛訴至法院,那麼就需要其本人盡到充分的舉證責任,證明款項確實為存單持有人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援。因此,廣大市民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務必依法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資訊,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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