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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分行長捲入非法吸儲案 涉及金額逾億元

  • 發佈時間:2015-12-18 08:45: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接到爆料稱,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某在任職期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金額據傳達上億元。目前,何某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就審理了原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據媒體報道稱,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

  借款3000萬元 2000萬打了水漂

  爆料人黃先生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何某此前任浦發銀行鄭州市花園路支行行長,去年,浦發銀行商丘分行開業,何某就此擔任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他 還在鄭州時,我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他,他説因為商丘分行剛剛開業,急需存款,能夠給到月息1.5%,因此我就和幾個朋友一起湊了些錢,和他簽訂了借款合同,”黃先生稱。

  黃先生出示給記者的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在2014年11月20日,黃先生與何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何某向其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息1.5%,按月結息。而合同上除了標明甲乙借貸雙方外,丙方保證人一方則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顯示其對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該合同還蓋有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的公章。“我們是在浦發銀行的辦公室裏簽訂的合同,他叫下屬拿來了公章,蓋在了合同上。”黃先生回憶道。

  2014年12月4日,黃先生向何某交付了借款3000萬元。本來以為能夠坐等收取高額利息的黃先生等來的卻是該借款無法歸 還的消息。“何某在合同到期後,多次提出延期還款。截至今年5月22日,何某僅償還了本金1000萬元及四個月利息,還有本息總計2090萬元未歸還。而在今年年中,我從朋友那聽説何某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起來。”

  黃先生告訴記者,和他有類似經歷的債權人達上百人,這些人中有人和何某關係非常好,有些人和他一樣,也是經朋友介紹才認識的何某,大家都和何某簽訂了同樣的借款合同。

  據黃先生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據他了解,公安機關對何某初步調查的結果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金額據傳達上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輾轉從其他渠道也了解到,何某的案情較為複雜。其所借的上億元款項有部分已經無法查明去處。

  浦發回復受害者“屬個人行為”

  “在何某出事後,我和其他債權人曾和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的上級行鄭州分行交涉過,但鄭州分行的態度是此事屬於何某的個人行為,浦發銀行對此並不承擔相應責 任。”黃先生説,“我對此並不認同,我之所以借錢給何某,就是因為其分行行長的身份,且合同約定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對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黃先生也承認, 因為月息較高,他借款給何某確實有佔小便宜的心理,但正是浦發銀行在管理體系上存在疏漏,才給了何某這樣的機會。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事聯繫浦發銀行進行採訪,但截至發稿時,對方並未回復。

  那麼,浦發銀行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律師。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岩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法院將按照“先刑後民”的訴 訟原則來處理此案。按照被害人的描述,如果認定何某的行為屬於經濟類犯罪,那麼受害人和何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就會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可能。法院會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判定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則可要求浦發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合同無效,則浦發銀行無須承擔保證責 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銀行內控制度仍待完善

  實際上,浦發銀行此前也曾暴露過類似問題。

  公開資訊顯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在2013年,馬益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業內人士表示,從2002年銀行業改革開始到現在,銀行內部制度建設取得了脫胎換骨的變化。但是,因為沒有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週期的檢驗,無論是管理水準、內部控制還是公共治理水準,都仍存在改進空間。

  《經濟參考報》記者將對此案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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