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

財經 > 銀行 > 銀行要聞 > 正文

字號:  

平安銀行姚傑違法貸款案發酵:關鍵證據已被銷毀

  • 發佈時間:2015-11-17 07:59: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梅菀  責任編輯:胡愛善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姚傑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繼續發酵。據證券時報記者從姚傑辯護律師楊興權處獲悉,人民銀行[微網志]溫州分行再次確定二審時最關鍵的第三方證據貸款卡年檢資訊確已銷毀。這意味著,在今日的終審中,辯方或難提交更多證據。

   姚傑案從2012年案發,到今年11月5日二審開庭,受到銀行業廣泛關注,主要焦點問題為姚傑發放貸款的調查是否盡職?貸款金額分歧如何判定?

   浙江法院公開網資料顯示,姚傑違法發放貸款案終審將於今天上午10點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被銷毀的貸款卡

   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平安銀行(前身為深圳發展銀行)溫州龍灣支行客戶經理姚傑違法發放貸款罪成立。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姚傑在擔任銀行客戶經理、承辦貸款業務期間,利用客戶信任,簽訂空白擔保合同,擅自篡改雙方口頭約定的擔保金額;在授信、貸款調查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審慎調查貸款的相關資料,向溫州錦泰光學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溫州錦泰集團)發放貸款7000萬元,數量特別巨大,造成該貸款至今未收回,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姚傑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萬元。

   此案的原告是溫州三彬光學有限公司,作為此筆貸款的擔保企業,三彬公司舉報稱擔保合同的金額實際上是2600萬元,姚傑卻“先朱後墨”——即通過先蓋章簽字後再填寫內容,偽造了4600萬的擔保合同。但姚傑和平安銀行則稱,該筆擔保金額確為4600萬元,且有擔保合同以及銀行批復為證。

   一審辯方律師稱,三彬公司提供的證據——2600萬金額的擔保合同是傳真件,任何一方無法找到原件,且此合同是平安銀行的2012年5月前後新舊兩版合同拼湊而成,形成時間存疑。

   “案件審理到這個階段,控辯雙方急切需要第三方證據,人民銀行做為政府機構,其提供的貸款卡資訊應該是真實可信的。”楊興權表示。據了解,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微網志]分支行發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用於企業徵信系統的磁條卡,裏面記錄有客戶年度貸款和提供擔保的資訊。

   對此問題,隨著二審接近尾聲,法官宣佈11月16日下午控辯雙方及當事各方一起去人民銀行溫州支行查證。

   據了解,央行[微網志]溫州支行給出的最新答覆是貸款卡年審報告已經銷毀。“央行溫州分行的説法是按照內部規定,貸款卡年審報告2年內可以銷毀,且2014年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已經取消,之前的貸款卡亦全部銷毀。”楊興權表示。

   姚傑是否履行盡調?

   一審判決書亦指出,姚傑未審慎履行審查調查職責:錦泰公司的下屬關聯企業沒有實際經營,姚傑撰寫的報告卻稱其經營狀況良好;錦泰公司稱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貨款,但提供的貨物購銷合同沒有實際貨物交易。一審判決書亦顯示,雖然姚傑在報告中有關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記載,但也註明了其無生産、是廠房,由此一審辯護律師認為其中矛盾可能是筆誤或者模板未刪除的問題。

   楊興權稱:“一審認為姚傑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未予‘實質審查’,但我們查閱所有法律文件,不管是《商業銀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還是《貸款通則》都無此項規定。”

   據媒體此前報道,對於姚傑發放此筆貸款時是否履行了盡職調查的職責,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給辯方一審律師的回復意見亦認為,無論是行內制度還是監管要求,均明確客戶經理承擔貸前調查的職責,但調查的方式、方法並未限定,也無明確規定必須實地考察買賣交易貨物支付情況。

   “有關調查報告記載虛假以及貿易背景未盡職調查等情況,在溫州各大商業銀行具有普遍性和廣泛性,故一旦定罪,勢必給行業帶來無所是從的判斷標準,極有可能會引發整個銀行業商業合同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危機。”平安銀行相關人士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

   一家上市股份行上海分行中小企業融資部總經理告訴記者,鋼貿行業信貸危機發生之後,上海各銀行普遍加強了實地盡調,“雖然這對貸款發放效率有所影響,但我們仍要求所有案子都親訪親核,甚至信用卡發放也是如此”。

   對於平安銀行的擔心,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師事務所林達認為有一定合理性,“此類案件背後存在著激烈的利益博弈,若定性為刑事案件,保證人(即擔保企業)脫保的可能性很大,會是最大的贏家。”他説。

   對於今日案件的焦點——擔保金額問題,林達表示,本案中姚傑是否存在篡改擔保金額的事實對案件的定性非常關鍵,也是控辯雙方分歧之處,“從一審判決書來看,法院認為姚傑篡改了擔保金額,但姚傑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需要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綜合考量”。

平安銀行(000001) 詳細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