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分行長被舉報續:收2300萬未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 發佈時間:2015-11-13 11:15:55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劉波
民生銀行 長沙分行否認高管索賄8000萬元 稱當事人已報案
日前,一篇實名舉報的網路貼文將中國民生銀行長沙分行(下稱民生銀行長沙分行)推向風口浪尖。這篇題為《地産公司董事實名舉報民生銀行長沙分行原行長和現任副行長索賄8000萬》的文章在多家網路媒體發佈,貼文詳述企業被銀行“索賄”的經過,作者強調內容屬實,並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11月11日,民生銀行長沙分行發佈聲明,稱貼文所述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當事人已以個人身份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財經》記者了解,湖南銀監局已向當事雙方了解具體情況,公安機關此前也進行了取證工作。在第三方權威結果未公佈前,當事雙方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尚無定論。
舉報風波
《財經》記者確認,貼文發佈者為長沙匯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匯豐置業)副董事長胡昶。11月11日,胡昶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舉報信是他所寫,內容均“有據可查”。
其舉報稱,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日,民生銀行長沙分行分6筆向匯豐置業放貸7億元,時任行長曹瑜和副行長閔飛要求匯豐置業將貸款本金中的8000萬元進行“體外迴圈”,其中2300萬元通過簽訂“虛假”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收走,5700萬以“強迫”簽訂“固定資産貸款借款合同”,提高年利率的方式拿走。胡昶認為上述8000萬元“其實就是變相索賄”。
11月11日,民生銀行長沙分行辦公室有關人士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舉報內容是“子虛烏有”。
這位人士表示,他所在的銀行與匯豐置業確實有“業務往來”,但“索賄”之説不存在。“我們第一時間向監管機構彙報了,監管機構要求我們‘維護好聲譽’。”針對《財經》記者“如何維護聲譽”的提問,對方未予作答。
11月12日,匯豐置業法定代表人曹矛盾告訴《財經》記者, 事先他並不知道胡昶會發舉報貼文,但其所述內容“是真實的”。曹矛盾表示,銀行這兩天一直要求他消除“索賄”事件的負面影響,“銀行的態度是,要我先消除舉報事件的負面影響,然後再考慮適當給公司‘放鬆’(迴旋機會)。”
曹矛盾表示,11月6日,有關部門要求他“説明情況”,他當時有三個表態:一是胡昶的身份沒有問題,胡是公司董事和股東;二是他個人並不希望通過在網上發帖舉報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三是他本人沒有貼文所提到的“和銀行‘勾結’”的問題。
“銀行方面要我違心地説舉報內容是假的。”曹矛盾説。11月12日上午在接受採訪的間隙,仍不斷有銀行方面的電話打給他“溝通”。
貸款始末
公開資料顯示,匯豐置業成立於2002年,其在長沙開發房地産項目博林金谷一度是長沙的明星樓盤,曾在2012年逆市創下全年銷售2億元的成績。
然而,從2014年開始,博林金谷陷入困境,陸續傳出資金鏈斷裂、項目停工的消息。進入2015年,博林金谷逾期交房的風波愈演愈烈,多次引發業主陳情。
工商資料顯示,匯豐置業的股東方為曹矛盾與浙江千足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千足集團),而浙江千足集團的股東為曹立新、曹矛盾、曹實踐三兄弟。
據曹矛盾透露,胡昶的父親胡曉有15%的股份在浙江千足集團,匯豐置業成立時,胡曉是投資人,並一直擔任公司的董事。“因為胡曉年紀比較大了,加之身體不太好,所以匯豐置業基本上都是委託他的獨子胡昶在打理。”
曹矛盾表示,2013年年底,匯豐置業和不少金融機構談過貸款事宜,包括華融湘江銀行、廣東南粵銀行等,“因為民生銀行比較靈活,審批較快,所以最終決定向民生銀行貸款。”匯豐置業和民生銀行長沙分行達成協定:貸款7億元,年利率7%,貸款批復註明該款用於歸還另外銀行的前期貸款5.25億元,以及博林金谷的後期項目建設。
胡昶在舉報文中稱,7億元的貸款,在扣除原有貸款及利息等基礎上,再“被曹瑜他們強迫索走8000萬元,實際到我們手裏的資金只有3000多萬元。”對於幾十萬平方米體量的博林金谷而言,3000多萬元只是“杯水車薪”。胡昶認為,是銀行方面“索賄8000萬元”導致公司陷入資金困境。
他表示,匯豐置業已經到了“生死關頭”,遂決定實名舉報。
真假“索賄”
前述舉報貼文所述“索賄8000萬元”分為兩部分:一是“強迫”匯豐置業簽署《固定資産貸款借款合同》變更協議,將年利率由7%變更為15.09%,“截留”資金5700萬;二是通過簽訂“虛假”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拿走”匯豐置業2300萬。
前述民生銀行長沙分行辦公室有關人士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沒有對涉及的5700萬作出解釋,但對涉及的2300萬提出質疑:“舉報貼文的標題説‘索賄’8000萬,但正文提到的2300萬又説雙方簽署了協議、走了公賬,有這樣‘索賄’的嗎?!”
對此,曹矛盾解釋,2300萬究竟是進入了公賬還是私賬,他們其實無從掌握,“我可以確定的是兩點:一是簽訂‘財務顧問服務協議’至今已有22個月了,銀行在這方面從未提供過我們任何服務;二是銀行從未提供過這2300萬的發票給我們,如果這部分收費是合法的,為什麼不給我們提供發票呢?”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很多銀行為了提高中間業務收入佔比,往往會降低利息收入的佔比,而提高非利息收入的佔比。“不同的房地産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利率不一樣,實力強的企業利率低,實力一般的企業利率高,匯豐置業這樣的房地産企業當年從民生銀行貸款的年利率僅7%,這是非常低的。這很可能是當事雙方貸款前就約定好的:將企業貸款的年利率降低,再以“財務顧問服務’的方式補償。”
曹矛盾表示,匯豐置業最初和民生銀行談貸款的時候,沒有提及“財務顧問服務”費用,“在貸款快批下來的時候,銀行提出要2300萬‘財務顧問服務’費,當時已經不可能再找其他銀行談貸款了,只能被迫接受。”
前述銀行業人士強調,銀行以“財務顧問服務”的方式收取企業的費用是比較普遍的,“很多銀行不會真正提供這個服務,但會收取這個費用,這是業內的‘潛規則’。當然,前提是這些錢要進入銀行的公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