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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聽信高收益宣傳 買銀行基金産品虧損數萬

  • 發佈時間:2015-09-21 08:00:49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近年來,消費者對通過金融消費提高生活品質、實現資産保值增值的意願非常強烈。但是,由於大家普遍缺乏相關的金融知識,同時重收益輕風險,因而發生金融消費糾紛的事件逐年增加。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上海徐匯區的吳女士到附近一家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銀行理財顧問沈某向她熱心推薦了一款短期理財産品。吳女士表示同意購買後,沈某即使用銀行電腦代她操作購買了9萬元基金産品。整個過程中,銀行都沒有與吳女士辦理書面手續,也沒有對吳女士進行購買基金的任何風險提示。

  3個月期限屆滿,吳女士到銀行取款,才知道這個基金已發生虧損。之後,吳女士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將該基金全部拋售,比當初出資虧損近2.5萬元。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她的資金損失。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參與了節目的討論。

  經濟之聲:前面談到沒有任何的書面手續,就買了9萬元的基金,然後也沒有向她出示什麼風險提示,這消費者是不是有證據來證明?

  包華:我認為應該沒有,至少我在中資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除了在中資銀行中的大廳錄影以外,沒有其他方面的確認,如果沒有簽字,就沒有其他的證據而且沒有錄音。在外資銀行,辦手續的時候是有錄音的。在中資銀行我沒有碰到這樣的服務,所以如果銀行不舉證的話,一般消費者是無法舉證的。我認為應該把舉證責任給到銀行,既然是你沒有履行責任,如果讓我證明就很困難,那只能是你證明自己履行過相應的責任就可以了。

  經濟之聲:吳女士去起訴的話,她面對什麼樣的問題呢?

  胡鋼:我相信這位吳女士如果當時確實沒有和銀行簽書面的理財協議,那她可能很難舉證。銀行業,包括保險實際上是高度依賴信用的産業,很難想像如果我們不相信銀行了,或者有人不相信保險公司了,那麼就意味著一個巨大的金融災難。我接觸到的這種案件一般都是有紙質的合同,但是有些銀行做的不好。現在銀行一般都會要求消費者專門寫一份,閱讀理解的協議,已明瞭了其中的風險,或者説我風險自負。現在所有的銀行類的金融合同都是所謂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內容一定是有利於起草格式合同的經營者,所以我們國家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這種情況,都要求經營者承擔一個説明的義務,還有一個資訊披露的義務,同時要對自己是否已經盡到了這種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這案件裏面,如果我們的消費者能夠舉證説我當時確實是買了,但是沒有簽紙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推定由銀行方面來舉證它是否盡到了相關的義務。

  經濟之聲:這個話題的內容也並不新鮮了,類似的案件應該説也是時有發生,那我也是很困惑,其實這樣的案件,在《天天315》節目當中,不只十次談論了這樣的類似的投訴,為什麼到現在還在發生一些類似的案件?

  包華:第一個方面,廣大公眾,尤其是上了歲數的老百姓,對於銀行的信任是根深蒂固的,至少從我小時候最可信的地方就是銀行,這種對銀行的信任是根深蒂固的。第二個方面就是我們現在所涉及到金融領域的産品確確實實距離廣大消費者比較遠,甚至於是非常陌生的,就算你給他一個書面協議,他未必看的懂,你真的給他解釋一遍,他未必聽明白了。雖然我們在媒體上呼籲了很多年,現在廣大公眾對於這樣的産品了解還是甚少的,很當還不知道一些基礎概念,就開始做金融理財,甚至是炒股票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銀行業的從業人員再缺乏自律,這樣的事情今後還會發生。

  胡鋼:類似這種大額的理財産品或者其他大額的消費,我建議消費者盡可能的找一個比較懂行的人和你一塊去,第二就是對方會有所謂的理財顧問或者是銷售經理,跟您介紹的時候我建議首先要求對方出示要簽的合同,而不要給我看那些情況介紹,告訴我我的風險在哪,然後再説我可能獲得的收益是什麼。如果先有一個風險的意識,然後再考慮和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收益,以這麼一個比較平和的心態,對於我們自身的權益保障來説恐怕更有利。另外就,這種大額的消費同時也要建立這種合同的意識,因為我們很多時候是通過理財經理或者是銷售顧問來做的,有時候我們會基於對這種銷售顧問為的信任而説打電話你做吧,但是有可能最後這個銷售顧問辭職了,然後這個銀行或者企業就和我們沒關係。從這一點來説,説和具體的工作人員關係好是一方面,但是你是在和一個企業進行交易,所以還是按照合同來規規矩矩的辦,不要忘記自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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