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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讓利 先從“亂收費”開刀

  • 發佈時間:2015-05-11 07:27: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子源  責任編輯:劉波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部分銀行亂收費現象,中國銀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加大整治力度,督促銀行建立價格與服務相稱、成本合理補償、標準科學透明的服務收費機制。對於不服務只收費的,要堅決取消並查處;對於能在利差中補償的,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成本性收費,要嚴格控制收費水準,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

  “對於不服務只收費的,堅決取消並查處;對於能夠在利差中補償的,要求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性成本收費,要求嚴格控制收費水準,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對於巧立名目、變相收費、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一律取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周慕冰在5月8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從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經營行為、強化監察整治三方面入手,繼續規範銀行服務收費,推動銀行業減費讓利。

  周慕冰介紹,截至2014年,21家主要銀行收費項目平均為10類305項,與2011年末相比取消了42項,整合精簡75項,合計減少117項。

  “四原則”界定亂收費

  近年來,隨著實體經濟發展、客戶需求多樣化,金融服務尤其是銀行增值服務也日益豐富,不僅為客戶拓寬了服務渠道,也為銀行自身帶來中間收入,有助於銀行擺脫息差依賴,加速經營轉型。

  但是,由於銀行內部不合理的考核機制和逐利驅動等原因,部分商業銀行仍存在“亂收費”現象,甚至“只收費、不服務”。

  應該如何看待銀行服務收費?怎樣界定亂收費標準?“商業銀行作為服務性的企業,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是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周慕冰表示,但收費也必須遵守市場經營規範,要合法、合規、合理。

  他指出,公眾可以根據四條原則來界定銀行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加強社會監督。首先是“目錄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根據相關規定,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3類,前2類主要針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

  對市場調節價,銀行應統一編制服務價目表,在官方網站和營業網點公佈,必須按照目錄項目收費,不得另立項目。同時,銀行必須核算成本,明碼標價,不得隨意漲價,保持資訊透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此外,周慕冰介紹,公眾還可根據“質價相符原則”、“服務績效原則”來進行監督。“所謂質價相符,是指銀行服務品質和服務價格要質價相當,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周慕冰説,“服務績效原則”是指銀行服務收費和客戶實際情況必須匹配,同樣的服務項目對大客戶和小微企業客戶帶來的實際績效不同,所以應該對小微企業適當降低價格。

  “三方面”入手規範收費

  周慕冰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從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經營行為、強化監察整治三方面入手,繼續規範銀行服務收費,推動銀行業減費讓利。

  從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經營行為上看,銀監會將督促銀行建立價格與服務相稱、成本合理補償、標準科學透明的服務收費機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費考核。

  《經濟日報》記者此前在江蘇、浙江等地調研時發現,各家銀行總行雖有明確要求,但基層行往往出於中間收入考核指標壓力,將收費項目拆分,或以自保金、承兌匯票等形式發放貸款,産生變相收費,推高融資成本。

  對此,周慕冰表示,銀監會將推動標本兼治,研究改善銀行考核指標體系。同時,規範銀行經營行為,繼續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過橋環節。去年,銀監會曾聯合發展改革委到10個省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在銀行業機構和銀監會系統內開展重點檢查,查處亂收費行為。

  “對於小微企業,現在的要求是除了銀團貸款,銀行不能對其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周慕冰説,對小微企業的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也要嚴格控制,減輕企業負擔。

  本報記者獲悉,從5月1日起,中國農業銀行已免收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費,包括貸款承諾費、銀行承兌匯票承諾費、迴圈額度管理費等7項承諾類費用以及常年財務顧問、投融資顧問、資訊諮詢顧問、債務類融資顧問等12項顧問類費用。

  從強化監察整治上看,周慕冰表示將強化對銀行違規收費行為的監管查處和懲治力度。對於不服務只收費的,堅決取消並查處;對於能夠在利差中補償的,要求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性成本收費,要求嚴格控制收費水準,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對於巧立名目、變相收費、增加消費者負擔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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