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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修訂行政處罰辦法 加大處罰懲戒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4-30 13:11: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中國網財經4月30日訊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行為,適應經濟新常態下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近日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修訂徵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旨在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將依法行政、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正當程式、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等現代法治原則和精神及時轉化為依法監管的具體制度和行動指南。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落實國務院依法行政要求,借鑒先進成熟法治經驗和做法,著力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前瞻性;立足銀行業實際,體現行業執法特色,確保針對性、務實性和有效性;加強自我約束,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強調處罰工作的嚴格性、嚴肅性和嚴厲性。

  《辦法》的修訂既是適應當前銀行業監管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需要,也是著力解決行政處罰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困難,提高銀監會系統依法監管能力的需要。此次修訂對《辦法》的框架結構和內容進行了較大調整與修改,由原來的7章49條增加到11章97條,主要修改內容集中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調整行政處罰職責分工,優化處罰流程,建立“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新型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規定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

  二是加大處罰懲戒力度,強調行政處罰“雙處”原則。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時,要一併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監管問責,嚴肅追究法律責任,提高監管有效性和權威性。

  三是嚴格立案程式,完善行政處罰立案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立案標準和立案責任、建立不立案説明理由制度,加強對立案環節的監督與約束,防止處罰立案隨意性,從源頭上規範和推進行政處罰工作。

  四是細化調查取證規定,強化程式和證據意識。為提高行政處罰品質,避免調查程式和證據瑕疵,保護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法律風險,修訂後的《辦法》對調查和取證環節做了全面、細緻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是加強決策民主化,建立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處罰案件制度。規定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委員會職責、議事規則、工作程式和決策機制,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處罰工作效率,嚴格工作時限要求,構建證據承認和轉化制度。規定處罰各環節的工作時限,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及時履責。同時,為提高執法效率、避免重復取證,修訂後的《辦法》確認了執法證據轉化承認制度,規定其他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證據,經審查認定真實合法的,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七是公開透明、警示告誡,建立行政處罰資訊公開制度。明確要求行政處罰資訊應當公開,規定了資訊公開的範圍與方式,提高處罰工作透明度。

  《辦法》的修訂,是銀監會推進簡政放權改革後在監管執法領域中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修訂後的《辦法》對行政處罰提出了更嚴、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過不斷加強自我約束,主動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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