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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蹤” 銀行有責

  • 發佈時間:2015-01-20 05:32:2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據報道,一直被認為十分安全的銀行存款,近日在多地頻現“失蹤”: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

  對於存款“失蹤”問題,大家最關心能否追回或者索賠,有律師表示“幾乎不可能”。究其原因,在於銀行對存款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卻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

  但是,儲戶存款在銀行內“失蹤”,銀行顯然不應該“無責”或“免責”,而是應依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責任。居民把錢存入銀行,兩者實際上形成借貸利益關係,確保儲戶資金安全應當是銀行的責任。但是,存款“失蹤”後,不少銀行往往把責任推到員工個人或“臨時工”身上,自己撇得一乾二淨。員工也好、臨時工也罷,都是銀行聘用的員工,操作時也是在執行銀行的系統,屬於“職務行為”,銀行絕對難脫干系。如果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然而在現實中,商業銀行卻頻頻要求儲戶自己取證,否則對“丟錢”不負責,這種態度顯然是錯誤的,難以被公眾接受。

  保障居民存款安全,不只銀行方面要有説法和舉措,我國也應該儘快填補法律上的“空白”,明確銀行應承擔的責任,築牢防範存款“丟失”的堤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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