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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

  • 發佈時間:2014-12-03 06:33:4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林曉麗  責任編輯:胡愛善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迎來監管新政

  銀監會在擴容地方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之後,日前又牽頭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聯合印發《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金融資産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新規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商業化轉型後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監管,規範其經營行為。目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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