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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銀行監管框架日趨完善

  • 發佈時間:2014-09-24 05:31:1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經濟日報》記者獨家獲悉,目前銀監會已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監管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即將發佈的管理規則,擬對小貸公司定義和性質、準入條件、經營範圍、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明確

  影子銀行是誘發和加劇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G20峰會要求必須在全球範圍內加強對影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而危機後影子業務又重新進入活躍期,甚至高出危機前水準。一般意義而言,影子銀行是指游離于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仲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4個方面: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經濟日報》記者獨家獲悉,為了解決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迅速發展過程中,機構定性、監管規則缺失等問題,目前銀監會已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監管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即將發佈的管理規則,擬對小貸公司定義和性質、準入條件、經營範圍、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明確。此外,加強行業協會自律,也正在籌備小貸公司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

  同時,對於P2P網路借貸業務,監管部門多次談及,一定要堅持“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金融業務的本質規律辦事,強調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都要適用統一的金融風險監管原則。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一起加快推進制度框架建設,包括:明確P2P平臺的小額借貸資訊仲介定位,清晰界定其業務邊界,與其他法定特許的金融業務進行區別,相互隔離;設定一定的行業門檻,在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風險管理、IT設施等方面具備基本條件;建立客戶資金獨立管理機制,與P2P機構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建立合格資質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標準;建立P2P平臺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等。

  對於信託業務,根據信託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絕大部分信託業務資金來源、投向一一對應,不存在期限錯配、信用轉換;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對於少量非標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銀監會已要求各信託公司限期推進資金池業務清理工作。2014年4月,銀監會印發《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信託業完善八項機制,包括公司治理機制、産品登記機制、分類經營機制、資本約束機制、社會責任機制、恢復與處置機制、行業穩定機制、監管評價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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