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12月17日公佈的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黔0303刑初498號)顯示,在辦理ETC信用卡業務中,貴陽銀行遵義分行員工肖某某收取返點好處費共計8.51萬元。此外,在辦理ETC信用卡業務中,因存在違規操作情況,肖某某的銀行工號被停封。之後,貴陽銀行赤水支行市場部客戶經理吳某“幫忙”審核通過ETC信用卡,吳某獲得好處費共計1.94萬元。
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8日,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浪人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貴陽銀行ETC項目服務外包合同》,遵義地區外包人員即被告人穆某某在與貴陽銀行遵義分行辦理ETC信用卡業務中,與該行員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相熟。2018年10月,穆某某發現辦理ETC信用卡的人員較多,有利可圖,遂與肖某某商量,由肖某某幫助審核通過信用卡,其按辦理信用卡額度3%-5%給肖某某返點。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間,穆某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給肖某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51萬元。
穆某某與肖某某在辦理ETC信用卡業務中,因存在違規操作情況,肖某某的銀行工號被停封,二人為謀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11月找到貴陽銀行赤水支行市場部客戶經理吳某,穆某某承諾以辦理一戶ETC信用卡支付30-50元好處費,請吳某幫忙審核通過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通過支付寶和肖某某支付給吳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9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某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之規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肖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責令追繳被告人肖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51萬元,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趙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