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資管新規就是要解決目前資管産品在銷售管理中存在的資訊不公開透明、收益分配不合理、金融機構沒有完全按照資管業務的本質要求去做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理順資管業務的關係,明確資管業務的範圍,界定資管收益的分配範疇,規範金融機構與投資者的權利和責任。
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佈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援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産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眾所週知,資管業務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按理,應當由投資者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卻往往很難得到落實,剛性兌付現象比較嚴重。一方面,銀行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常常會對資管産品做出一些非理性宣傳,誇大資管産品的收益和好處,回避資管産品的風險和損失,誤導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機構在實施資管時,參與資管産品的收益分配,而不是只收取管理費,使投資者無法得到受益最大化。所以,一旦資管産品發生風險,銀行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擔賠付責任,也就是日常所説的剛性兌付。
事實也是如此,在收益沒有完全由投資者享受,投資者購買資管産品時又沒有享受到完全公開透明資訊的情況下,把可能出現的風險完全由投資者來承擔,打破所謂的剛性兌付,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很難得到投資者認可和接受的。打破剛性兌付的前提,就是要資訊完全公開透明,要讓投資者享受最充足的投資收益。
資管新規就是要解決目前資管産品在銷售管理中存在的資訊不公開透明、收益分配不合理、金融機構沒有完全按照資管業務的本質要求去做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理順資管業務的關係,明確資管業務的範圍,界定資管收益的分配範疇,規範金融機構與投資者的權利和責任。特別在投資收益分配以及工作行為規範方面,新規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
那麼,如何才能有效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讓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承擔各自應當獨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呢?首先,金融機構必須對承擔的資管業務進行科學的評價。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資管業務都能夠承接,特別是某些公募或私募産品,如果設計不好、行為不端,風險是相當大的。所以,金融機構在承擔資管業務時,必須認真對待,既對自身負責,也對投資者負責,從而對那些明顯存在風險的資管業務,堅決不予以承接。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其二,必須嚴格規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資管産品的宣傳行為很多時候會決定投資者對資管産品的投資行為,特別對那些金融知識缺乏的投資者來説,大都是聽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過度宣傳、盲目誇大産品的收益,就有可能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失去風險意識。所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規範。否則,不僅本人要承擔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者,要建立合理的風險補償機制。儘管新規在風險的承擔方面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投資者應當獨立承擔風險,但是,誰也無法保證,在執行中不會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因此,對資管業務還是要建立風險補償機制,設立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可以由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委託者、投資者共同出資建立。一旦發生風險,可以依據情況給予投資者適當補償,避免矛盾激化。
最後,完善法律約束和懲罰機制。法律是公民權利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新規出臺以後,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好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利益非常重要。特別是投資者,一旦發生投資風險,且不完全是由自身造成的,司法機構應當全力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援助。相反,如果責任完全在於投資者,在出現風險後,也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金融機構的利益,避免金融機構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真正在法律層面打破剛性兌付。
總之,新規就是要從制度上規範資管業務行為,讓資管業務有章可循、有規可依,避免出現收益不明確、風險不明確、責任不明確的問題。(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理事、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 譚浩俊)
(責任編輯: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