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公佈對羊牧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原中國建設銀行綿陽分行工作人員羊牧利用其弟羊群時任綿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劉某某、李某某人民幣327.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青神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羊牧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羊牧的違法所得327.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5.12”地震後的一天,被告人羊牧與劉某某、李某某及綿陽市三台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某某(另案處理)為做三台縣的土地整理項目,商量成立新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公司)。其中,羊牧以其妻子韓某某、楊某某以其女朋友賴某某的名義“入股”,四股東各佔25%的股份,在公司成立時均未實際出資。新盛公司與三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三台縣高堰鄉、立新鎮土地整理項目投資協議後,羊牧和劉某某、李某某商量:劉某某、李某某分別負責三台縣立新鎮、高堰鄉土地整理項目的出資、管理;羊牧、賴某某既不參與出資,也不參與管理,但要按公司股份分紅。期間,羊牧利用其弟羊某時任綿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綿陽市國土資源局耕保科科長蔣某某(另案處理)、三台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某某、副局長馬某某、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巫某某的職務行為,在三台縣高堰鄉、立新鎮土地整理項目選址、施工招投標、扣除工作經費等過程中,為新盛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劉某某、李某某以“分紅”形式送的人民幣356.5萬元。2014年,三台縣國土資源局在國家審計署對綿陽市土地整理項目進行審計前進行自查。自查中,三台縣國土資源局發現高堰鄉、立新鎮土地整理項目未按協議足額扣減工作經費,分別少扣86.39萬元、30.91萬元,責令新盛公司退還。同年6月,新盛公司退還了相關費用。其中,被告人羊牧退還29.3萬元。事後,被告人羊牧將其餘款項用於購買理財産品、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等。
四川省紀委關於羊牧在配合組織調查期間表現情況的函證明:羊牧主動到案配合組織對羊群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組織未對羊牧採取調查措施;羊牧在配合組織調查期間,交代了組織已經掌握的其利用羊群影響力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330萬元的問題,並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0萬元的問題。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