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澱區西北旺一個村莊開始拆遷,銀行派了多名工作人員進行辦卡宣傳,後銀行員工以高利誘導村民于先生購買理財産品導致于先生百萬鉅款血本無歸,在跟銀行溝通無果後,于先生以財産損害賠償糾紛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投資本金100萬和利息15.7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通過銀行職員買百萬理財
于先生稱,2011年8月,他所在的海澱區西北旺鎮東玉河村開始拆遷,銀行的工作人員得知這一消息後指派多名工作人員進行辦卡宣傳,稱只要拿身份證就能給辦一張價值500元的金卡。
在辦理業務時,該銀行的工作人員王某、徐某開始極力推薦由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款理財産品,年利率7%,收益率是完全有保障的。于先生考慮到該銀行是大銀行,且王某、徐某又確實是該銀行的工作人員,基於這樣的信任,他在該銀行的辦公場地購買了100萬元的理財産品。兩年投資到期後,于先生收到了返還的本金和利息。
2014年4月28日,王某、徐某又找到于先生,考慮到前期投資都按時得到了回報,於是購買了50萬元的理財産品。
3個月後,王某、徐某勸于先生將一筆到期的50萬元存款繼續購買這款理財産品。于先生又購買了50萬元的該理財産品。在購買半年後,于先生分別收到了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款,但之後他再也沒有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百萬拆遷款血本無歸 起訴銀行索賠
于先生稱,後來經過他了解,理財産品的基金管理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逮捕,本金和利息無法返還。但是銀行方面卻以王某、徐某二人已離職,所簽合同與銀行無關為由拒絕賠償。
于先生認為,王某、徐某都是該銀行的職員,推銷某公司的基金産品是他們的工作內容,且該公司與該銀行是有合作的。到了2014年5月,王某、徐某明知他們銷售的理財産品出了問題,但仍在2014年的8月與于先生續簽了新的合同。因此,王某、徐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權。
另外,在2014年年初該銀行總行出臺不允許私自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産品的規定後,該銀行本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其從事相關業務的員工違反規定繼續銷售,且該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其職員利用特殊身份侵權行為本應具有更高的風險防範意識與能力,對此種行為應當預見並應採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然而,正是由於其在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客戶的財産損失。于先生認為,銀行應當為其員工職務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任編輯: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