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償二代償付能力報告監管規則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1-13 16:34:30 來源:保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償付能力報告是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方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資訊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度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2004年之前的“單一年報的報告制度”階段,第二階段是從2004年至今的“年報為核心、季報為輔助的報告制度”階段。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標誌著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季報為核心的報告制度”階段,使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資訊獲取的頻度和強度達到了國際發達國家水準。與償一代下的償付能力報告制度相比,償二代的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第一,建立以季度報告為核心的報告體系,報告頻率更加貼近監管工作的現實需要。目前的報告體系是以年度報告為主,季度報告為輔,但實踐中監管頻率是以季度為單位的,年度報告在實務中主要為滿足外部審計需要,不能滿足監管的及時性要求。因此,償二代取消了年度報告,強化了季度報告,並要求對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外部獨立審計。
第二,報告內容充分體現“風險導向”和“償付能力風險自評估”原則。新的償付能力報告在披露內容上盡可能與償一代要求保持銜接的同時,充分貫徹了“風險導向”和順應國際監管新趨勢的“償付能力風險自評估”的原則。保險公司管理層需要在季度報告中對照保監會監管規則對風險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大類風險的發生概率和潛在損失開展自評估,並提出管理措施。這使得償付能力報告的形成過程,成為保險公司管理層進行全面風險審視和資本管理的過程。
第三,建立了由季度報告、季度快報和臨時報告共同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報告體系更加合理、完整。鋻於償二代技術複雜度有所提高,新的報告規則適度延後了季度報告的上報時間,由現行的季度結束後15日延長到季度結束後20日。同時,為了保證監管部門及時獲取資訊,增加了季度快報要求。在新的報告體系下,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保監會報送季度快報,20日內報送季度報告,30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公開披露季度報告摘要。除了定期報告外,保險公司發生影響償付能力的重大事項時,還應當向保監會及時報送臨時報告。
截止本《徵求意見稿》,償二代三個支柱的所有主幹技術標準共17項監管規則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全部對外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