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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4-09-15 07:32:42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於

  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促進商業銀行同業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作,銀監會于近日發佈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以下簡稱“銀監辦發140號文”),作為人民銀行牽頭髮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辦發140號文”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簡要介紹“銀監辦發140號文”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規範性要求,銀監會發佈“銀監辦發140號文”,與人民銀行牽頭髮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相配套。“銀監辦發140號文”旨在促進銀行機構提高同業業務治理水準,主要具有以下三個方面意義:

  一是“強管理”。“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的同業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後臺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開展同業業務,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

  二是“控風險”。“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強化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的統一管理,有利於商業銀行對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統籌管理,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質”。“銀監辦發140號文”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回歸流動性管理手段的本質,有利於降低資産負債期限錯配,有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有利於服務實體經濟。

  二、“銀監辦發140號文”有哪些主要內容?

  “銀監辦發140號文”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業務範圍和機構範圍。“銀監辦發140號文”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二是明確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總體要求和專營部門制的具體要求。“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

  三是明確商業銀行法人總部的職責。“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的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專營部門不得轉授權;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

  四是明確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的工作任務。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推動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

  五是明確違規處罰要求。商業銀行違反“銀監辦發140號文”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監管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三、“銀監辦發140號文”對專營部門制有哪些主要規定?

  一是要求商業銀行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

  二是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三是對於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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