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限行去留存爭議 民眾擔心徵求意見走過場
- 發佈時間:2015-07-08 12:24:11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資料圖片)
對機動車進行限行限購,一直是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中最受關注的問題。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從控制大氣污染的角度,在特定的重大事件或者極端天氣條件下對機動車限行、禁行,可以作為臨時措施,但是要將其常態化需特別慎重。因為這涉及對公民財産權的限制,建議設置更加過硬的約束條件。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去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機動車限行限購等相關規定提出了意見。主要觀點是,機動車限行是對公民財産使用權的限制,建議慎重考慮。會後,全國人大法律委、環資委和常委會法工委聯合組織了調研,徵求了各方面意見並進行了認真研究。
“限行常態化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污染問題和經濟問題。此次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程式,但是我認為,這不足以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不足以防止公權對私權的限制,老百姓擔心徵求意見很可能成為走過場的形式。”李安東委員建議,應有更過硬的約束條件,比如限行必須經過各級人大或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對公民已經繳納的稅費應當按比例償還等。最好的辦法是刪除該條,因為修訂草案第九十二條中有在重污染天氣的情況下可以臨時限行的相關規定;或者明確限行的對象,對黃標車和高污染排放的機動車可以限行,但要排除對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授權。鋻於各方面對該條意見比較大,建議慎重研究修改。
辜勝阻委員説:“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雖然作了一些限定,但是這個限定也會導致權力的任性。因為限行實際上是對財産權的一種剝奪,居民買了車以後有財産權,不讓行使就是一種剝奪,這種剝奪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一定要通過法律的形式。”
方新委員認為,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雖然在程式上有所完善,要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但還是對地方政府採取這種限行、限購措施進行了籠統的授權。他建議對一些問題進一步研究:一是限行、限購措施對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二是這種限行措施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有衝突,限行後是否要相應減免車船稅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補償。如果要保留這樣常態化的規定,那應有更嚴格的限制。例如要經同級人大作出規定,同時對限制的車型、時間、範圍等應有細化規定。
姒健敏委員建議將此規定授權給“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理由是實踐中機動車禁行或者限行一般出於城市交通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具體的禁行、限行措施可操作性不強。
嚴以新委員也認為關於限行的規定可以列入地方性法規,他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範圍太大,現在實際情況是各個市在執行,根據每個市的具體情況來定,而不是省裏作出規定。而現行立法法中對市一級的立法權也已經有授權,即“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史蓮喜委員建議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後面增加“並將徵求的意見作為決策重要依據”的內容。理由是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多方面利益,加上這條內容,以體現切實尊重各方面意見,體現民主立法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的核心是授權,但我認為法律普遍授權可能會帶來一些問題。”信春鷹委員認為,現在採取限行措施的都是城市,沒有一個省全面限行的情況。普遍授權以後,如果各省都搞,那統一的市場、統一的物流就會遇到很多問題,建議刪去這一條,由地方性法規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