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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超市售過期食品拒賠十倍 與消費者討價還價

  • 發佈時間:2015-04-13 09:08:04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岳亦雷  責任編輯:朱苑楨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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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宮百盛超市,過期多日的餅乾和飲料仍在對外銷售。王先生買到價值376元的過期商品後向百盛超市索賠10倍,但對方認為索賠金額太高,多次壓價後,稱最多給2500元。王先生不滿,稱將走法律程式繼續維權。律師認為,售賣過期食品已是違法,還和消費者“討價還價”,百盛超市的做法很可笑。

  同意賠5倍後又反悔

  4月11日,王先生在百盛太陽宮店地下一層超市內購買400多元商品,回家後才發現其中價值376元的餅乾、飲料已過期多天。王先生找到超市負責人,雙方協商後,超市方面答應賠償1800元。王先生告訴北京晨報記者,“一個多小時後,他們又説‘拿不出這麼多錢’,這不是忽悠我嗎?”

  記者昨日見到王先生,翻看這些過期食品,一種是沃特曼酥脆餅乾,一種是果蔬飲料。餅乾保質期截止到今年4月4日(如圖),飲料保質期截止到今年4月2日,而小票顯示王先生購物結賬時間為4月11日下午2點09分。王先生稱,當天雙方協商賠償1800元,相當於過期食品的5倍,“今天再去,我可就不僅是要求5倍的索賠了,必須按照10倍來賠。”

  超市稱最多賠2500元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記者隨王先生來到百盛太陽宮店,百盛顧客投訴部尹經理在查看小票和食品後稱肯定協調超市解決,之後被找來的超市負責人也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具體數額要再和消費者協商。王先生提出索賠10倍有法可依,超市負責人則一再表示“減點”。雙方協商近一個小時,仍未達成一致,超市方面表示最多賠2500元,王先生也不甘示弱,“好,那咱就走法院起訴”,之後拎著過期商品離開。

  ■律師説法

  知假買假也受法律保護

  昨天採訪中,王先生並不否認自己知假買假的身份。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的張雪東律師稱,去年初最高法頒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張律師就此解釋稱,雖然知假買假主觀上為了牟利,但客觀上確有凈化市場的效果,對於打擊無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對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僅依靠監管部門的自身力量是不夠的,需要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監督作用。因此,售賣過期食品還和消費者“討價還價”,百盛超市的做法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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