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手機檢測行業巨擘、摩爾實驗室創始人舒巒,已因行賄案獲刑。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10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舒巒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舒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1月14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北京驀爾環宇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對方稱品牌宣傳部門位於深圳公司。新京報記者致電深圳公司相關聯繫方,在記者表達了採訪問題後,對方挂斷了電話。
摩爾實驗室創始人獲刑
近日,一封名為《舒巒行賄二審判決書》的法律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挂出。據介紹,舒巒,男,漢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豐台區。
據新京報記者自權威渠道證實,該案中的舒巒即為摩爾實驗室創始人舒巒。據悉,舒巒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0月2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公開資料顯示,摩爾實驗室(MORLAB)是國內通訊産品檢測的領先者,也是一家從事通信、電子、安全、環保、節能産品檢測與認證的綜合性權威第三方測試和認證機構。摩爾實驗室由深圳MORLAB,北京MORLAB,成都MORLAB,廈門MORLAB和香港 MORLAB組成,並在北美、台北等地設有辦事處或代理機構。
有介紹稱,在中國的手機檢測機構中,一直有“北泰爾、南摩爾”之稱,“北泰爾”指的是北方的泰爾實驗室,而“南摩爾”指的則是南方的摩爾實驗室了。
據公開資料中2009年對舒巒的專訪文章介紹,舒巒稱,摩爾實驗室完全靠行業口碑,靠自己的努力來服務於客戶而存在的。很多客戶是慕名而來的,或者國外的採購方要求到摩爾實驗室來做這個檢測。
與深圳電子産品品質檢測中心鄧志新有利益關聯
在形象光鮮的另一面,摩爾實驗室的起家之路並不“光鮮”。
深圳中院判決書顯示,2003年底,時任北京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蘇某(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舒巒,稱深圳XXXXXX檢測中心(原為事業單位,2006年7月改制為企業,經濟性質為全民,以下簡稱深圳XXXX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鄧某某(另案處理)想與其後任成立一家公司,成立的公司可借助深圳XXXX檢測中心的設備、場地及檢測資質等開展手機檢測業務,且成立新公司的註冊資金由其負責籌集,不需要舒巒與鄧某某實際出資,舒巒表示同意。
新京報記者獲悉,上述檢測中心即為深圳電子産品品質檢測中心,其法定代表人、主任鄧某某即為鄧志新。
深圳中院判決書顯示,2004年5月,被告人舒巒與鄧某某、蘇某合作成立了北京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驀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蘇某,實際股東為蘇某、舒巒、鄧某某(先以其時任妻子梁某文的名義持股,後以胡某、李某偉等人名義持股),公司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由蘇某負責籌集,三人所持股份分別為蘇某52%(2009年7月變更為36%)、鄧某某25%(2009年7月變更為33%)、舒巒23%(2009年7月變更為31%)。
新京報記者獲悉,上述“北京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為北京驀爾環宇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而摩爾實驗室官網顯示,北京驀爾公司即是其公司主體之一。
據工商資料查詢工具“企查查”收錄的股東名錄,早在2009年,北京驀爾公司曾有三個股東,分別是蘇鋒、梁懷文、舒巒。
2004年7月,鄧志新利用其擔任深圳電子檢測中心主任的便利,決定深圳電子檢測中心以工會委員會的名義和北京驀爾公司在深圳合作成立了深圳摩爾環宇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摩爾公司)。其中北京驀爾公司出資60萬元佔60%的股份,深圳電子檢測中心以工會名義出資40萬元佔40%股份。深圳摩爾公司成立後,由深圳電子檢測中心出資人民幣83.12萬元裝修廠房,並以其獲取的政府撥款購買價值人民幣1171.8萬元的檢測設備,後將廠房和設備以收回賬面成本的方式租賃給深圳摩爾公司使用。經審計,深圳電子檢測中心在儀器設備租賃期內實際未收回設備的成本。深圳摩爾公司的運營主要是手機檢測業務,但其成立時不具備從事手機檢測業務的相關資質。為解決深圳摩爾公司資質問題,鄧志新讓深圳電子檢測中心對外宣稱深圳摩爾公司隸屬深圳電子檢測中心,在中心組織結構內部稱為通信産品檢測部,深圳摩爾公司以深圳電子檢測中心摩爾實驗室的名義對外出具檢測報告和證書,對外承攬手機等檢測業務,獲取經營利潤。2008年,深圳電子檢測中心工會委員會以460萬元的價格將深圳摩爾公司40%的股份轉讓給北京驀爾公司,但至2009年8月,深圳摩爾公司仍使用深圳電子檢測中心資質,對外承攬業務。
曾上訴稱,檢舉鄧志新被迫害失去自由數百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舒巒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他人共同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乾股,折價人民幣3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判決:被告人舒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對此,舒巒提出上訴:1、原判認定其為主犯不當,其在北京驀爾公司中雖是股東,但屬於以技術佔有的乾股,且股份比例最小,關於贈送乾股給鄧志新一事係驀爾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一手操辦,其本人與鄧志新沒有接觸。二、蘇某行賄罪與鄧志新受賄罪都是其檢舉的,並已被判決,其為了檢舉蘇某、鄧志新被二人迫害失去自由數百天。
二審法院深圳中院認為,舒巒及其辯護人認為舒巒檢舉他人構成立功,經查,舒巒所檢舉的鄧志新受賄與本案屬同一犯罪,依法不能認定為立功,但舒巒的檢舉行為對鄧志新受賄案的偵破起到重大作用,可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未綜合考慮舒巒的地位作用致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