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集團一副總公款報銷老婆美容費獲刑10年
- 發佈時間:2015-06-11 07:06:48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朱苑楨
年薪500萬的中遠集團副總經理徐敏傑,將妻子在澳門馬會30余萬元的美容費與餐費公款報銷,因此被認定構成貪污,于近日被北京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妻子消費由公司買單
被查時,徐敏傑為中遠集團副總經理。一審法院查明,徐敏傑于2007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中遠太平洋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其妻子陸某在澳門賽馬會的香熏美容費、餐費,以交際及禮品費用的名義在本公司報銷,折合人民幣共計30.8萬元。據媒體報道,當時徐敏傑的年薪在500萬元左右。
其妻陸某證言稱,她到香港後,中遠太平洋公司的女秘書就給了她一張賽馬會的卡,説這是副卡,正卡在徐總那裏,並介紹這張卡可以吃飯、美容、保健和跳舞。她告訴徐敏傑想去賽馬會做美容,得到對方同意。此後她在賽馬會做定期保養、按摩及購買護膚用品等,偶爾也會帶私人朋友去。
2014年10月,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徐敏傑有期徒刑10年。
以公務接待為由上訴
一審宣判後,徐敏傑提出上訴,他認為妻子在澳門賽馬會接待合作夥伴或上級領導家屬,宴請上述人員就餐、做美容,應當以公務報銷;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法院應認定其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敏傑之妻並非中遠太平洋公司工作人員,其在賽馬會所進行的香熏美容、個人用餐等消費費用顯然與徐敏傑的公務無關。徐敏傑在行使財務審批等職權過程中,將妻子的就餐、美容費用,以交際及禮品費的名義在公司報銷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徐敏傑明知而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妻子在澳門賽馬會因私消費的費用在本單位報銷,非法佔有本單位錢款,徐敏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2015年3月,北京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徐敏傑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