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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軍工原董事長斂財術:洩露標底輕易獲利百萬

  • 發佈時間:2015-02-12 07:15:4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程士華  責任編輯:朱苑楨

  安徽軍工原董事長黃小虎的斂財術:

  繞開招投標程式“空手套白狼”

  原本是通過競爭擇優的招投標制度,到了大權集于一身的國企領導手中,卻成了斂財謀私的工具。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小虎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黃小虎通過洩露標底資訊,輕易即可獲利百萬,甚至完全繞開招投標程式,對利用職權“空手套白狼”的斂財手法駕輕就熟。

  洩露標底資訊幕後操縱索取暴利

  通過向特定關係人洩露標底資訊,是黃小虎斂財的手段之一。

  黃小虎落馬前,係擔任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職務。在此之前,他還曾擔任過蚌埠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滁州捲煙廠廠長等多個職務。由於履歷橫跨政商兩界,他利用職權斂財謀私的手法也就顯得輕車熟路。該案日前已經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上半年,滁州捲煙廠為更新設備,提升捲煙生産技術和産量,擬建“十五”技改聯合工房工程。黃小虎利用職務便利,借機安排李旭向承辦商李維東提供工程資訊,並透露招標標底,使李維東以中鐵十四局公司的名義中標該工程。此後,黃小虎通過李旭向李維東索要工程利潤。李旭將從李維東處拿來的現金陸續分五次交給黃小虎,共計150萬元。黃小虎等人將此150萬元瓜分,自己一人侵吞了其中的90萬元。

  斂財擅長的黃小虎,行賄時同樣出手闊綽,為了能順利收購煤礦,行賄數額高達千萬元以上。2009年,為收購山東新汶礦業集團下轄的清大煤礦,黃小虎約見時任新汶礦業集團董事長的郎慶田,表示希望得到幫助,並承諾事後將“表示感謝”。在郎慶田的幫助下,2009年底,黃小虎等人用8500萬元的低價,收購了清大煤礦、華豐煤礦。2010年1月,黃小虎安排其妻邵華到香港向郎慶田控制的賬戶匯入1133多萬港幣,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

  大權獨攬招投標程式形同虛設

  如果説洩露標底資訊獲利輕鬆,那麼完全繞開招投標程式則是黃小虎謀利的另一大法寶。這使得招投標程式設計形同虛設,黃小虎利用其擔任國企領導職務的便利,“空手套白狼”駕輕就熟。

  公訴人指控,2003年下半年,時任滁州市捲煙廠廠長的黃小虎知悉由廣告代理公司代理廣告業務與直接同電視臺之間簽訂廣告業務有較大的廣告費用差額,遂産生成立公司代理煙草廣告謀利之念,於是黃小虎與時任滁州捲煙廠企劃部副部長的芮航商定成立廣告公司,代理滁州捲煙廠與安徽電視臺的廣告投放業務。同年10月,因難以在安徽電視臺2004年廣告徵訂活動前完成公司設立,芮航借用其朋友張寒嘯的“合肥天翼公關廣告有限公司”,先更名為“合肥視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由葛志良具體負責。2004年10月,黃小虎等人安排葛志良成立了“合肥德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兩公司均由黃小虎和芮航實際控制。其後,黃小虎等人利用職務便利,不直接與電視臺簽訂廣告業務,而是違反相關規定,未經招投標,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該廠2004年、2005年在安徽電視臺衛視頻道、經濟生活頻道等多個頻道的廣告投放業務交由視網公司,德樂公司代理,兩公司在代理廣告期間,未展開任何實質性工作,代理廣告的廣告片製作均由滁州捲煙廠出資委託他人完成。

  自2003年至2005年,黃小虎等人套取、截留了滁州捲煙廠本不應支出的665.1萬元廣告費用,包括從安徽電視臺獲得的廣告代理費和免費贈播的廣告費等。後三人將上述款項私分,其中黃小虎分得414.6萬元,芮航分得200萬元,葛志良分得27萬元。

  這種繞開招投程式、無本萬利的斂財行為,在黃小虎擔任國企領導期間比比皆是。2002年上半年,黃小虎提議匿名投資註冊成立蚌埠市公正廣告有限公司,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招投標和集體研究等程式,擅自將滁州捲煙廠在蚌埠市部分廣告業務交給該公司來做。其後,黃小虎從公司利潤中先後累計提取20多萬元據為己有。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小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犯罪,數罪並罰,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9年,沒收個人財産215萬元,同時對其1120多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招投標腐敗重災區如何“避雷”?

  我國已出臺了招標投標法等法規制度,規範招投標領域亂象,然而在法律的“高壓線”下,幕後存在人為操縱因素的招投標腐敗案例仍時有發生,招投標領域成為公眾眼中的腐敗“重災區”,有類似黃小虎這種無視招投標制度的國企領導,還有政府招投標監管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也有為招投標評審打分的專家。同樣,在招投標業內,備受詬病的圍標、串標等亂象也是屢禁不止。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郎克宇律師認為,這類腐敗問題主要出現在對制度法規的執行環節中,一些單位開始時就已經確定了中標人,而該中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只是補交了一份投標書,並且尋找一些陪襯公司進行投標,這種投標人之間原本的競爭關係就這樣成了一種合作關係,使得招投標喪失了其保障公平公正的意義。

  “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領導幹部及親屬不允許投標,但是這些人通過特定關係人,間接的參與到招投標過程中,對於這一現象,我們要通過法律對於權力進行約束,把權力關進籠子裏,保證公平。”郎克宇説。

  公開透明是確保招投標公平的有效手段。安徽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常偉副教授建議,應加強監督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對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督;同時在內部,建立第三方監督機構,在外部,通過對招投標過程的公開透明化,讓群眾進行監督。除此之外,還需要有權力的制衡和責任追究的法律懲罰,讓那些企圖用非法手段干預招投標過程的人在他們所獲得的利益和所需付出的代價間進行權衡,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他還建議,可以建立一個專家庫,在需要對投標人進行評估時,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保證有效地對投標人準確的評估。

  一名多次參與招投標的建築公司負責人認為,國家推廣招標制度的正面效果是值得肯定的,招投標行業越來越規範,這是整個社會有目共睹的進步,他們作為業內人士對此有切身感受。但是,在招投標制度在實踐中,常常被人為因素弄得走樣,有時招投標制度的明規則不得不讓位於見不得陽光的“潛規則”,仍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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