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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電力企業瞞報、謊報電力可靠性資訊擬約談

  • 發佈時間:2016-03-23 11:3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3月23日電 據發改委官網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發佈關於《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力企業瞞報、謊報和遲報電力可靠性資訊;拒絕或阻礙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檢查和電力可靠性核查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

  《通知》稱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提高電力系統和電力設備可靠性水準,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國家能源局對《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表示,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請反饋至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4月22日。

  《通知》同時公佈了反饋渠道。其中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郵編:100824。電子郵箱:gaoke@nea.gov.cn">gaoke@nea.gov.cn。(中新網財經頻道)

  (中新網能源頻道)

  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電力安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提高電力系統和電力設備可靠性水準,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範性文件和標準規程,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援和行業服務工作。

  第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以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規定、標準和規範,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

  (三)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資訊系統,採集分析電力可靠性資訊;

  (四)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可靠性資訊;

  (五)開展電力可靠性成果應用,提高電力系統和設施可靠性水準;

  (六)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培訓。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組織建立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加強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宣傳;派出機構應當建立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體系,制定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可靠性中心應當組織擬定電力可靠性行業標準和規程;開展電力系統設施性能和運作情況的可靠性評估預測;對電力企業可靠性工作體系建立、資訊化建設、資訊報送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組織開展全國範圍內的電力可靠性管理檢查,對重點地區、重要企業開展督查。派出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按照規程標準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評價工作。派出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評價工作,並對電力企業報送的可靠性資訊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統一發佈年度全國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評價結果;派出機構可發佈轄區內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評價結果。

  第十條 電力可靠性資訊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電力企業負責本企業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可靠性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資訊管理。

  第十一條

  可靠性中心應當建立電力行業統一的電力可靠性管理資訊系統規範、規程和數據標準,開展全國發電、輸變電、供電等電力可靠性資訊的採集、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統一的可靠性規程和數據標準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資訊系統,並統計報送以下電力可靠性資訊: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資訊,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發電機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發電機組,全部核電機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機組主要輔助設備,風能、太陽能並網發電設備可靠性資訊;

  (二)輸變電可靠性資訊,包括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資訊,高壓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資訊;

  (三)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資訊;

  (四)省調及以上機組調度運作資訊;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

  (六)其他相關可靠性資訊。

  第十三條 電力可靠性資訊報送、匯總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轄區內的電力企業向所在派出機構報送,派出機構將資訊匯總後報可靠性中心。

  中央電力企業、資産跨區域的地方電力企業向可靠性中心報送。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報送電力可靠性資訊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發電主機可靠性資訊;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輔助設備、輸變電設施、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可靠性資訊;

  (三)每年2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

  (四)以下非計劃停運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報送可靠性技術分析報告:

  1、燃煤火電機組500小時、常規水電機組100小時、其他類型發電機組300小時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

  2、變壓器500小時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斷路器300小時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架空線路100小時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以及其他輸變電設施1000小時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劃停電事件。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當自電力企業資訊報送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可靠性中心報送本轄區的匯總資訊。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

  (一)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範性文件、行業標準和規程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瞞報、謊報和遲報電力可靠性資訊的;

  (三)拒絕或阻礙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檢查和電力可靠性核查的。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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