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網上醫療服務須具四條件 醫生不得網上看病
- 發佈時間:2015-01-22 12:24:07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馬藝文
為規範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活動,保護市民健康,根據相關規定,西安市制定《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只能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不得面向個人開展,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網上醫療服務須具備四條件
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登載醫療保健資訊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資訊的服務活動。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此分別實行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
《辦法》中規定,申請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具有與提供的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網站或者頻道有不少於1人的法律專業人員或法律顧問和不少於1人的醫療衛生專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以上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不得冠名“中國”“中華”等
《辦法》中要求,從事網際網路醫療衛生資訊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全省”等冠名,不得倣冒其他網站的名稱。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資訊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網站的主辦機構,應當在網頁顯著位置公開公示諮詢專家的相關資質材料,並對發佈的全部資訊包括所連結的資訊負全部責任。不得發佈含有封建迷信、淫穢內容的資訊;不得發佈虛假資訊;不得發佈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非醫療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健康檔案等涉及個人資料的資訊。
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必須遵守原衛生部《關於加強遠端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只能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不得面向個人開展,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未經審核將通報通信部門處理
發佈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註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並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發佈的醫療廣告資訊必須符合審批的範圍和時限,不得誇大宣傳,逾期必須予以刪除,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淫穢內容,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淫穢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欄目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未經西安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從事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的,由西安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陜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處理。提供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網站的主辦單位,如果以提交虛假資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審核同意書》,將立即予以撤銷,並通報陜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處理。
據悉,《辦法》自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