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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醫藥商業賄賂新規11月起實施 5類情形列入

  • 發佈時間:2014-10-29 08:52:02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張艷華  責任編輯:孔彬彬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日前向全區下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試劑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5類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該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5類情形被列入醫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實施辦法》明確,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將負責建立廣西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官方網站上公佈,並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對廣西區域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廣西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試劑交易的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購銷行為行成約束。

  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試劑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5類情形(附後)之一的,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凡有區內不良記錄的兩年拒入公立醫院

  對一次被列入廣西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記錄名單公佈之日起兩年內,全區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試劑。

  對一次被列入其他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記錄名單公佈之日起兩年內,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採購評標時,對該企業産品給予相應的減分;全區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産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兩次及以上在全國範圍內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記錄的公佈之日起,全區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試劑。

  在區內,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函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直接提出聽證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被採納的,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要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告知聽證權利。

    醫生收受醫藥代理財物將沒收違法所得

  《實施辦法》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生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下發的通知中,要求發生購銷行為的醫療衛生機構與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要在《實施辦法》施行前簽訂廉潔購銷合同,已經發生購銷行為但尚未簽訂廉潔購銷合同的,則要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補簽。

  5類情形

  1.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依法判處刑罰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2.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紀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

  4.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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