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化粧品將不得以“醫生”命名
- 發佈時間:2016-04-29 17:36:10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日前,廣東食藥監局官網轉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復》的通知,重點要求各化粧品企業自總局發文之日起,新申請備案産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對於已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已備案的化粧品,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應整改,否則會被強制登出。
“李醫生”“植物醫生”“米洛醫生”“瓷肌醫生”……目前市面上以“醫生”命名的化粧品為數不少,這些化粧品在業界被稱為“醫生”係品牌。而隨著國家食藥監總局的一紙批復,這些化粧品將面臨被迫改名的命運。而“醫生”係品牌將何去何從,也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化粧品將不得以“醫生”命名
4月15日,廣東食藥監局官網轉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的通知。《批復》重點要求各化粧品企業自國家食藥監總局發文之日起,新申請備案産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
《批復》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備案申請一律予以退回。對於已備案産品(含尚未完成3個月內監督檢查産品)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的,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出已備案産品。相關産品完成備案登出之日起不得繼續生産,之前生産的産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未按上述要求辦理的,將被統一登出相關産品,並按《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
同時,對於已經進行備案檢驗(含未備案和已備案)並在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的産品,企業僅更改産品名稱而不改變其他備案資料的前提下,無須重新檢驗。原産品備案檢驗報告可繼續使用,但企業應提供産品名稱更改前後對應關係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後歸檔備查。
為鼓勵企業儘快登出相關産品,對於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登出並完成更名備案的,企業自登出備案産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産的産品,可在産品標簽上註明原産品名稱,但其字體不得大於更改後的産品名稱。企業在上述期間內生産的産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據了解,早在2015年中旬,廣西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已針對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網上備案産品名稱不規範的問題,要求新申請備案的産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對已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備案的化粧品責令限期改正。
事實上,早在2010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出臺的《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化粧品命名指南》兩份文件中,就已經明確規定了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都屬於化粧品命名的禁用語。其中,醫療術語包括“處方”“治療”“妊娠紋”以及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包括“抗菌”“抗敏”“祛疤”“生發”“瘦身”等,醫學名人的姓名如“華佗”“張仲景”等,只是“醫生”二字沒有被直接寫入禁用語的列舉清單。
含“醫生”的化粧品將被迫改名?
據了解,目前市面上以“醫生”命名的化粧品已經為數不少。比較廣為人知的品牌有“李醫生”“植物醫生”“米洛醫生”“瓷肌醫生”“城野醫生”等,在電商平臺搜索到的結果更是有上百頁之多。而據記者通過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備案服務平臺查詢到的數據,截至發稿時,目前産品名稱中含有“醫生”字眼的備案産品仍有694件。
那麼,按照這份《批復》的要求,豈不是這些産品都面臨被迫改名的命運?類似的情況曾出現在2014年4月1日新《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有機産品認證目錄》中列舉的127種産品不再有化粧品的一席之地,這直接導致“有機化粧品”這一在當時漸趨風行的概念面臨不被承認的尷尬境地,不少定位“有機”的化粧品企業因此受到嚴重影響,不得不全面更改産品名稱、包裝、配方等。
“新備案的化粧品,其産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一律要符合《化粧品命名規定》要求,該正式文件的落實對品牌特別是對李醫生、植物醫生等‘醫生’係品牌的影響顯而易見。”廣東名臣有限公司健康技術研發中心總監張太軍對媒體表示,由於每個品牌的名字都需要時間、資金等一系列因素來沉澱,若是接下來的産品申報不能給予批復,那麼將直接影響到品牌形象。
不過,有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份針對化粧品命名的《批復》在執行中不可能“一刀切”,因為《批復》只是一份文件,而管轄化粧品命名的還有上位法如《商標法》等。也是基於這個原因,植物醫生品牌創始人解勇就在回應記者採訪時表示:“‘植物醫生’的商標歸商標局管。(國家食藥監總局的這份《批復》文件)對植物醫生基本沒有影響。”
經《化粧品財經線上》查證,植物醫生商標確實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記錄。不過,米洛醫生以及李醫生的相關商標,在網上沒有查到。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註冊成為商標,米洛醫生、李醫生這類品牌將面臨被迫修改品牌名稱的窘境。
據了解,現在很多化粧品品牌都是中文名稱與英文名稱同時使用。以李醫生為例,李醫生又稱DR.Li,“Dr”這個詞在中文中既有醫生的意思也有博士的意思,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類品牌可繼續使用英文名稱,但需要把中文的“醫生”兩字去掉。
藥品和化粧品的界限有待清晰
對於國家食藥監總局將“醫生”二字列入化粧品命名禁用語的做法,有業內人士表示,很明顯,這是相關機構想要給化粧品和醫療用品之間劃分出更明確的界限,連品牌名稱都不能有絲毫的跨界行為。
上述人士還指出,事實上,此前相關法規中就規定了化粧品中不能使用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發、毛髮再生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同時中國化粧品體系中也明確劃分了藥品和化粧品的界限,藥粧這樣模糊的概念不受法律承認。
據了解,一直以來,化粧品和藥品混淆不清,因為分不清是化粧品還是藥品,很多商家趁機“忽悠”消費者,國家食藥監總局此前出臺《化粧品命名規範》,明確規定化粧品不能宣稱藥用療效,而“純中藥配方”“藥用面膜”“瘦臉洗面奶”等諸如此類的化粧品名稱以後將不能使用。
不過,《化粧品命名規範》並沒有規定出現“藥”字的産品名稱都不能用。食藥監部門人士表示,“中藥”“中藥配方”“首烏”等字眼可以出現在名稱中,因為中藥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而且也確實可以用在化粧品裏,但是如果説是“藥用”或不符合實際地誇大説“純中藥”等字眼就不能用了。
目前,“藥房銷售”“功效”“安全”幾個關鍵詞已經成為藥粧的主要特徵,許多廠家熱衷於宣傳這些賣點,而這也是眾多消費者選擇藥粧的重要理由。記者發現,市場上多了一個“藥”字的化粧品身價似乎也要比一般的化粧品高上一等。
據前瞻産業研究院《2014-2018年中國藥粧行業品牌競爭與投資機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藥粧品以其獨特功效而成為化粧品的一個分支,在國際化粧品市場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過去幾年來,全球藥粧品市場發展迅速,其增長速度遠高於化粧品,主要因藥粧品成分中添加有包括藥物在內的各種活性物質,在國外被視為是一種具有治療作用的化粧品。
而在藥粧市場方興未艾的同時,另一方面,關於藥粧安全性的擔憂和爭議也未曾平息。作為監管部門的浙江省食藥監局還曾出臺過徵求意見稿,建議禁止網路經營宣稱的“藥粧”類化粧品,認為“藥粧”混淆了化粧品和藥品的邊界,“很容易誤導消費者”。
“藥粧”是個“舶來品”,FDA(美國聯邦食品藥品管理局)認定那些含有藥物成分、介於化粧品與藥品之間的産品為藥粧産品,薇姿、理膚泉、雅漾等知名國際藥粧品牌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取得成功,然而,目前國內對“藥粧”概念尚無定論。
據了解,在我國的管理系統中,對於化粧品主要分為兩類:特殊用途化粧品、非特殊用途化粧品。按照《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如果産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應是以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為目的,不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能,這就屬於化粧品類別,這也是其與藥品的本質區別。而藥粧雖然宣稱添加有藥物成分,但並不具備和藥品同等的治療效果,所以“藥粧”這個名字很容易誤導消費者。
業內人士表示,國內《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中沒有“藥粧”的條目,相對應的概念只有“特粧”,即特殊用途的化粧品。生産特殊用途的化粧品必須經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通常在外包裝上須註明“粧特字”或帶有“特”字樣的批號。國外的藥粧産品進口到國內也要按照國內的有關條例,分類為普通化粧品或是特殊用途化粧品。因此,國內市面上號稱“藥粧”的産品到底是否具有相應的功效,從産品外包裝上就可直接辨認:如果沒有“粧特字號”的批准文號而只是“粧字號”,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和普通日化産品無異,一般企業很難申請到特殊用途化粧品生産批文,便只能用“藥粧”概念打打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