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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保,醫療費用由誰埋單?

  • 發佈時間:2014-10-28 08:56:4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參加醫療保險,發生醫療費用後,勞動者可否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醫療費用“埋單”呢?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與責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目前,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6.5%,個人為2%,共計8.5%;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醫保,則按照5%的繳費比例進行繳交。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勞動者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標準給予報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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